索引号: 6210020204/202604240778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4-24
标  题: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区政府办发〔2026〕10号 发布日期: 2026-04-24
有 效 性: 有效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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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西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0日

西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庆阳市董志塬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淤地坝是指由水利水保部门主管,按照建设规划,在黄委会黄土高原淤地坝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在册的以控制侵蚀、滞洪拦泥、淤地造田、减少入黄泥沙为主要目的的水土保持沟道治理工程,其所有权归西峰区人民政府,计入水利固定资产。《淤地坝移交管护合同》签订后,乡镇人民政府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其他类型的淤地坝、塘坝等沟道涉水设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前条所称的“其他类型的淤地坝、塘坝等沟道涉水设施”,是指非水利水保部门建设管理,由其他部门、企业、村组或个人筹资建设的沟道涉水设施,以及未纳入黄委会黄土高原淤地坝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的淤地坝、塘坝。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对全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负总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与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落实工程维修养护、巡查管护人员报酬等日常管理经费,确保淤地坝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  淤地坝工程防汛在全区防汛工作统一部署下开展,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全区淤地坝防汛工作的行政责任人,对全区淤地坝工程度汛安全负总责。

第七条  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的主体责任单位,全面负责本乡镇淤地坝的日常管理及度汛安全工作。

第八条  区水保局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监管责任单位,主要负责:

(一)依法依规对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常态化开展淤地坝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问题台账,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整改;

(三)协助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淤地坝工程防汛预案;

(四)落实防汛技术责任人,做好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技术培训;

(五)及时做好淤地坝登记入库、降等、销号等工作,每年汛前公布淤地坝名录及“三个责任人”等相关信息,对淤地坝实行动态管理;

(六)指导行政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做好淤地坝工程防汛工作,发生险情时为避险、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指导;

(七)制定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纳入黄委会黄土高原淤地坝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的淤地坝需逐坝落实防汛行政、技术、巡查“三个责任人”。行政责任人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巡查责任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一般由工程所在地村干部或村民担任;技术责任人由区水保局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一)行政责任人岗位职责:行政责任人应熟悉淤地坝工程防汛岗位职责,掌握工程基本情况,熟悉单坝防汛预案内容。负责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发生险情时及时指挥人员撤离避险和应急抢险等。具体为:

1.全面负责所管辖淤地坝工程的防汛统筹工作,是该淤地坝防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全面掌握所负责淤地坝的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坝体结构、库容、放水和泄洪设施等;

3.深入理解单坝防汛预案的各项内容,组织制定防汛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督促落实;

4.定期组织开展防汛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协调解决,确保防汛措施到位;

5.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提高受威胁群众的应急避险能力和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6.汛期严格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和坝体运行状况;

7.当发生险情时,立即启动防汛预案,迅速指挥人员撤离避险,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协调调动各类防汛资源,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巡查责任人岗位职责:巡查责任人应熟知淤地坝工程巡查工作要求,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和汛期检查,清理放水设施淤积物,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熟悉掌握放水设施开启时间、数量、次序等操作规定,按坝高排放坝内蓄水,汛期应增加巡查频次,随时关注雨情,密切监视水位变化和淤地坝运行状况,发现汛情、险情,第一时间报告行政责任人,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发出避险信号,告知受威胁人员紧急撤离。具体为:

1.为淤地坝工程防汛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对防汛技术工作负责;

2.全面掌握所负责淤地坝工程的基本情况、运行状况和安全隐患,定期对工程进行技术检查和评估;

3.协助行政责任人制定单坝防汛预案,对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把关;

4.指导巡查责任人开展日常巡查和汛期检查工作,明确巡查重点和方法,对巡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5.在汛前、汛中、汛后对淤地坝工程进行技术指导,检查防汛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技术改进建议;

6.当发生险情时,迅速赶赴现场,分析险情原因,为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指导,制定抢险技术方案;

7.参与防汛应急演练,对演练过程中的技术环节进行指导和评估,完善演练方案。

(三)技术责任人岗位职责:技术责任人应掌握淤地坝工程基本情况、运行状况和安全隐患。负责指导行政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做好淤地坝工程防汛工作,发生险情时为避险、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指导。具体为:

1.负责所管辖淤地坝工程的日常巡查和汛期检查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工程隐患和异常情况;

2.熟知巡查工作要求和标准,按照规定的巡查路线、频次和内容开展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3.日常巡查重点包括坝体有无裂缝、塌陷、冲沟、滑坡及隆起现象;迎水坡有无冲刷,背水坡有无散浸和集中渗漏;放水、泄洪建筑物有无沉降、断裂、堵塞等;

4.汛期增加巡查频次,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随时监视水位变化和淤地坝运行状况,重点检查放水设施是否通畅、坝体是否稳定等;

5.负责清理放水设施淤积物,确保放水设施正常运行,严格按照放水设施开启时间、数量、次序等操作规定,按坝高排放坝内蓄水;

6.发现隐患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立即报告行政责任人;发现汛情、险情时,第一时间报告行政责任人,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发出避险信号,告知受威胁人员紧急撤离;

7.积极参加防汛应急演练,熟练掌握预警信号识别,主动接受防汛专业技术培训,重点学习淤地坝坝体裂缝、管涌等常见险情识别方法、放水设施操作规范及应急报告流程。

第十条  未纳入黄委会黄土高原淤地坝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的淤地坝日常管理及度汛安全由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类型的淤地坝,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应参照第九条规定落实淤地坝工程生产安全和安全度汛责任。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度汛安全

第十一条  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

(一)全面加强物防、人防、技防、宣防等“四防”工作落实,在水域周边配置安全警示牌、救生圈、救生绳、救生杆等防溺水“四个一”设施,防止意外发生。落实防汛行政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在坝顶入口的显眼位置固定安装长1.2米×宽0.8米“三个责任人”公示牌,采用耐腐蚀、耐磨损的材质,确保在户外环境下长期保持字迹清晰、结构完好。依据《淤地坝移交管护合同》划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界碑,禁止在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耕种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建立“一坝一档”巡查台账。巡查重点为管理道路是否通畅;坝体有无裂缝、塌陷、冲沟、滑坡及隆起现象;迎水坡有无冲刷,背水坡有无散浸和集中渗漏,坝肩有无绕坝渗漏,坝趾有无流土管涌迹象,排水导渗设施是否损坏;坝坡有无乔木、高秆杂草等;放水、泄洪建筑物有无沉降、断裂、堵塞、积土,两侧有无滑坡迹象,衬砌工程是否损坏,放水孔塞是否完备。对排查出的问题实行分类分级处理,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销号管理,确保隐患及时消除。一般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立即处理;严重问题,由区水保局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列支;

(三)根据工程运行情况,及时修编淤地坝防汛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险情分析、预警机制、避险措施、应急响应等方面。对于大型坝及下游有重要设施的中型坝,实行“一坝一预案”;若下游有村庄、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进一步细化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安置地点及组织方式,绘制详细的避险转移示意图,并发放至受影响群众手中,确保群众熟知避险流程;

(四)每年汛前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内容涵盖预警发布、人员撤离、抢险救援等环节,通过演练确保群众熟悉避险流程。同时,利用广播、标语、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宣传,增强群众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

(五)严格落实汛期“空库运行”制度,汛前及时排空坝内蓄水,按规定将水位降至最低放水孔位置。非汛期有用水需求的淤地坝,在不影响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淤积库容适当蓄水,缓解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困难;

(六)根据暴雨预警级别或工程设计洪水标准,启动下列应急响应:

1.发生暴雨蓝色预警时,应启动Ⅳ级响应,安排人员现场巡查,各责任人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 发生暴雨黄色预警或设计洪水时,应启动Ⅱ级响应,加强现场巡查,并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发出预警,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

3.发生暴雨橙色预警或校核洪水时,启动Ⅱ级响应:安排人员驻守监测,转移危险地带群众,通知影响范围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同时做好应急抢险和突发性灾害应急准备;

4.发生暴雨红色预警或超标准洪水时,应启动I级响应,监测人员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地带,并通知影响范围内的群众立即撤离,应急抢险人员、物资到位。

(七)《淤地坝移交管护合同》签订后,在不改变工程结构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区政府可通过承包经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和巡查责任人报酬。承包经营者需为法人单位,个人不得承包经营,原则上仅用于养殖且需办理营业执照、养殖证等相关证照,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水面私自搭建浮桥等设施,若因生产需要确需搭建的,需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勘测设计后施工,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八)严禁在淤地坝水域周边开展游泳、戏水、垂钓等活动。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在汛期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需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与险情,并按规定上报信息。通过有效渠道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提高应急处置效率。接到超警戒水位或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全力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由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等形式,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

(一)未明确淤地坝防汛“三个责任人”的;

(二)防汛行政、巡查、技术责任人履职不到位的;

(三)淤地坝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影响淤地坝安全运行的;

(四)违规蓄水的;

(五)其他应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管理范围(最高洪水位以下库区范围;坝体及其下游坡脚和坝端边线以外50~100m;放水建筑物和泄水建筑物及其边线以外10~15m)和保护范围内(最高洪水位以外50~100m;坝体及其下游坡脚和坝端边线管理范围以外20~50m内;放水建筑物和泄水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0m内)进行采砂、采矿、掘井、爆破、取弃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擅自占用淤地坝的;

(三)在淤地坝水域内进行游泳戏水垂钓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若行政区域有所变动,淤地坝管理责任随之变动,不再另行印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水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问题分类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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