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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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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0250000002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8-01 废止日期:
文 号: 区政府办发〔2024〕63号 所属主题: 区政府办文件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峰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办发〔2024〕6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西峰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已经九届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

西峰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解决我区退役军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甘肃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甘退役军人发〔2022〕90号)等有关法律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帮扶援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

  第三条  帮扶援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退役军人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帮扶援助。

  (二)坚持适度援助,着眼帮助困难退役军人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无正当理由,原则上12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制度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各乡镇(街道)服务站具体实施,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帮扶援助工作。

(一)生活援助。由区民政局牵头,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对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规定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和优待金不计入低保口径家庭收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救助后仍存在严重生活困难的,可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帮扶援助。

(二)医疗援助。由区医保局牵头,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医保局应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纳入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大病患者中的退役军人,对其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帮扶援助。

(三)住房援助。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规定的困难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优先保障。在审查退役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四)教育援助。由区教育局牵头,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帮扶援助。

(五)就业援助。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将困难退役军人列入就业帮扶重点人群,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及时为零就业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岗位。对认定为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补贴;到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通过其他途径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六)突发事件援助。由区民政局牵头,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对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及重大疾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在获取各种赔偿、保险、补偿后,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对社会救助后仍然比较困难的,可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帮扶援助。

(七)社会化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二章  帮扶援助对象及分类

第五条  帮扶援助对象为西峰户籍的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警官、警士、义务兵和目前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帮扶援助对象和急难型帮扶援助对象。

  (一)支出型帮扶援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护理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疾病治疗、病残护理、老幼照料等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包括(1)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理赔、通过社会捐助(如轻松筹、水滴筹等)及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过重的;(2)在医疗机构救治但因某些特殊原因未购买医疗保险的;(3)出院后康复治疗费用较高的。

  因创业失败、失业、家庭主要劳动力伤病等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影响基本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急难型帮扶援助对象。

  退役军人本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特殊事件等意外伤害,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帮扶援助措施的。

  退役军人本人突发疾病、重大变故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帮扶援助措施的。

  第六条  申请帮扶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帮扶援助范围。

(一)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三)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帮扶援助资金或拒不配合应急援助相关调查的;

(六)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七)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情形。

第三章  帮扶援助办理程序

  第七条  帮扶援助办理程序分为申请、审核审批两个阶段。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均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原件查验),转业(退伍)证、各类优抚对象证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农村信用社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等;

  提供家庭收入状况、支出票据(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相关票据复印件(原件查验),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材料,各类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材料,其他与帮扶援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退役军人服务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亲属、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代为提出申请。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内需要帮扶援助的退役军人,依据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生活必需支出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对情况属实且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批;对不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讲明原因,做好思想工作,予以退回。

(二)审核审批。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村(社区)服务站受理的帮扶援助申请逐一入户调查,结合民政、医保发放救助金情况,确需继续帮扶援助的,发放帮扶援助申请表,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办事处)研究审批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帮扶援助;对情况特别严重的,乡镇(街道)服务站提出审核意见,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第四章  帮扶援助标准和方式

  第八条  帮扶援助方式以发放帮扶援助金为主,以转介服务为辅。

  (一)发放帮扶援助金。推行帮扶援助金社会化发放,对经批准以发放帮扶援助金方式的申请,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帮扶援助金直接支付到帮扶援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帮扶援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辖区内承接帮扶援助金发放工作的具体部门和程序。

  (二)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帮扶援助金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视实际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第九条  帮扶援助标准。帮扶援助标准应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帮扶援助对象困难类型、家庭类别和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因生活困难申请帮扶援助的,一般结合对象困难情况一次性帮扶援助标准为500-3000元,原则上同一生活困难原因每年帮扶援助1次;

   (二)因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或其他特殊情况申请帮扶援助的,经相关职能部门救助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仍低于全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综合考量自付金额及家庭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帮扶援助。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开展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根据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常年帮扶援助次数、次均费用和近年帮扶援助支出变化规律,测算下年度帮扶援助资金需求总额。区财政局根据测算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向区财政局申请支付。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提供资金捐助。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援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帮扶援助。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制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援助。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审核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帮扶援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申请人信息。

行政机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帮扶援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骗取的帮扶援助金,并将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西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西峰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docx

相关解读:关于西峰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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