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71500000009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24-07-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区政府办发〔2024〕37号 | 所属主题: | 区政府办文件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峰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办发〔2024〕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解放路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西峰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
西峰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草原虫灾暴发和扩散,减少经济损失,保护草原资源和草原生态环境,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庆阳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西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草原蝗虫、叶甲类和椿象类、蛴螬等突发性草原虫灾大面积暴发、扩散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能力,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防草原虫灾扩散,减轻灾害损失。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应急防治工作。区直有关部门应当与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3)坚持快速反应、科学防治。各乡镇人民政府、解放路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统筹推进、职责明晰、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形成合力。
1.5灾害分级
根据受灾草原面积和虫害发生程度,结合西峰区实际,由高到低将草原虫灾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灾害(Ⅰ级)
连片1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5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2重大灾害(Ⅱ级)
连片6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3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3较大灾害(Ⅲ级)
连片0.2万亩以上、6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0.1万亩以上、3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4一般灾害(Ⅳ级)
连片0.2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0.1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防治标准指2021年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印发的《主要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指标》中的草原虫害防治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西峰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解放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林草局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党委政府关于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重大行政措施和安排部署;
(2)指导全区草原虫灾防治工作;
(3)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解放路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进行重特大草原虫灾防治的指挥扑灭工作;
(4)督促制定并审定区草原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防治方案,以及灾情报告、评估报告等;
(5)协调落实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经费;
(6)批准启动或解除实施区草原虫灾防治工作应急预案;
(7)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8)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办理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负责汇总、核查草原虫灾,及时收集、反映与草原虫灾有关的预测预报信息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牵头组织实施;
(3)召集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安排草原虫灾防治具体工作;
(4)负责全区草原虫灾防治设备、药品、车辆等抗灾救灾物资储备与日常管理工作;
(5)组建应急处理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队伍,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措施。
2.4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林草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开展草原虫灾损失评估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协调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林草局筹集安排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资金。
区公安分局:负责草原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参与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指导修复灾区道路,保障救灾工作运输通畅。
区农业农村局: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田和林草交错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组织开展灾后牧业生产恢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区卫健局:负责应急防治工作中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心理疏导干预等。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虫灾防治物资区场的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负责草原虫灾的监测、预报,协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等级做出确认和认定。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体系
区林草局负责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原虫灾进行周密监测;负责全区草原虫灾监测技术指导,及时分析反映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防治情况。
3.2 预警发布
区林草局根据草原虫灾发展趋势和监测预测报告,制作草原虫灾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向有关地区、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必要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3 监测信息报告
区林草局每年第四季度向上一级报告第二年草原虫灾发生趋势预测情况,3月底报告当年草原虫灾中期预测情况,5月底报告草原虫灾短期监测预警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信息报告
每年6至8月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关键时期,各乡镇、解放路街道办事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接收群众或草管员报告的即时虫灾情况,应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草原虫情预测预报。较大以上灾害信息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区应急指挥部,经区应急指挥部接报核实后,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市林草局。
草原虫害灾情内容包括:草原害虫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危害及严重危害面积,采取的主要对策措施等。
4.2 分级响应
对应林业生态破坏等级,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 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Ⅰ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区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并向市林草局报备。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2 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Ⅱ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区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区政府决定。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Ⅲ级草原虫灾报告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区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4 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Ⅳ级草原虫灾报告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区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3 应急防治
4.3.1 初判发生Ⅰ级、Ⅱ级草原虫灾,由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Ⅲ级、Ⅳ级草原虫灾,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处置。
4.3.2 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草原虫灾发生地政府要加强草原虫灾发生区域牛羊放牧和其他人类活动的管理,防止灭虫活动引发次生事故。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草原虫灾信息和应急防治工作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3.4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工作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并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3.5 突发事件处置队伍调遣,本着以地方草原技术工作人员为主,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队伍灭虫,紧急协调、调集灭虫药品、器械等物资,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可协调当地民兵预备役、武警、驻地部队就近支援。
4.4 信息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负责Ⅰ级、Ⅱ级草原虫灾信息发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Ⅲ、Ⅳ级草原虫灾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草原虫灾扑灭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草原灭虫残留药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清理,继续加强对草原虫害的监测,经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人员监测、验收达到无害标准,确定虫灾无复发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林草部门,对灾害损失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Ⅲ级、Ⅳ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专家组,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林草部门对发生原因、受害草原面积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草原虫灾损失评估,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5.2 善后处置
应急防治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草原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工作总结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总结,重点分析草原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改进措施,并向市级林草部门和区政府报告。
5.4 责任和奖惩
对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乡镇、解放路街道办事处及林草部门应按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草原防虫、灭虫队伍,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 物资保障
根据草原虫灾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各乡镇、解放路街道办事处及林草部门要加强草原虫灾灾情预测预报点建设和防虫物资储备,重点储备防虫、灭虫器械和药品及防护服等物资。因应急防治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3 技术保障
区林草部门每年提前部署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各乡镇、解放路街道办事处检查、指导草原虫灾预测预报和防治准备工作,制定完善草原虫灾防治方案,聘请专家对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6.4 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筹措和安排草原虫灾防治资金和应急资金。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防治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防治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防治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区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级应急防治预案,确保应急防治预案的可操作性。
7.2宣传培训
区林草部门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草原虫灾的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西峰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夏 成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总指挥:杨 啸 区林草局局长
成 员:郭永会 区发改局局长
王永祥 区财政局局长
范礼君 区公安分局政委
魏海龙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朱生润 区交通局局长
李兴科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郑俊伟 区卫健局局长
燕玮杰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杭建华 董志镇镇长
宫宝平 肖金镇镇长
杨鸿涛 后官寨镇镇长
郭庆宁 彭原镇镇长
胡为栋 温泉镇镇长
靳 妍 什社乡乡长
贾 静 显胜乡乡长
郭立俊 解放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请总指挥同意后,由接任的同志自行递补,不另行文。
相关解读:关于西峰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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