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峰区人民政府

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5180000001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西峰区职业技能培训券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8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西峰区职业技能培训券使用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辖区各企业、职业培训机构:

西峰区职业技能培训券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西峰区人社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西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0日

 

西峰区职业技能培训券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使职业技能培训更好地为本区脱贫攻坚及促进就业服务,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实效的意见》(甘政办发〔2019〕1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峰区职业技能培训券(下称培训券)是发放给本区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书面凭证。培训券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统一纳入本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台账(下称信息管理台账)进行管理。

第三条 持券人可根据自身培训需求,自愿申领培训券并选择本区范围内培训机构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资金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培训机构。

第二章  培训券申领与发放

第四条 培训券的发放对象为西峰户籍或在西峰工作、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具备参加培训条件的以下人员:

1、贫困家庭子女;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称失业人员);

6、在职的企业职工(下称企业职工)。

第五条 培训券由发放对象自愿申领。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失业人员可向户籍或务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领;企业职工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代为申领。

申领培训券时,由申领人填写《西峰区职业技能培训券申领表》(见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领材料后,向区人社局申领培训券。区人社局受理培训券申领材料并验核无误后,将申领信息录入信息管理台账,并将培训券打印发放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给申领人,申请人的申领材料由区人社局存档备查。

第七条 培训券分为职业资格证书类和非职业资格证书类,可用于参加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资格证书类、非职业资格证书类的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当年累计最多可申领3次培训券,其中非职业资格证书类的培训券最多为1次、职业资格证书类的培训券最多为2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

第三章  培训券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持券人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在已公布的培训专业(工种)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凭培训券及本人身份证明报读相关专业(工种)培训,并应出示符合报读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培训机构在接受持券人报名时,应核对培训券与持券人身份是否相符,并验核持券人是否符合所报读的工种(级别)的资格。

第十条 持券人报读后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出勤率不足80%者,取消其当次培训补贴的资格。

第十一条 培训券实行实名制,持券人应于有效期内连同本人身份证明一并使用,转借或转让无效。将培训券转借或转让他人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培训补贴资格。

第十二条 培训券遗失或信息错漏的,持券人可到发券单位申请补(换)发。培训券超出有效期未使用的,可申请续期。每券可续期一次。

第四章  培训监管

第十三条 发券单位要对所负责的培训工作进行督查。以定期巡查及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加强培训质量监控。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开设培训班时,区人社局要严格审定培训机构提交的教学(培训)计划、教材和授课教师资格。培训期间通过影像资料采集、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结束前,及时开展参训人员满意度及掌握培训内容情况问卷调查,对于培训满意度低于90%或培训内容掌握率达不到80%的,要责令培训机构组织“回炉”培训。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将培训过程中生成的管理台账整理存档备查,主要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教案、教学效果、培训师资、场地、学员报名表、学员花名册、考勤表、考试试卷及成绩、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台账资料。

第五章  培训券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六条 对持券人自主选择并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机构给予相应补贴(补贴项目及补贴标准按《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8〕67号)中的甘肃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分类表执行)。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后60天内,按规定向区人社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区人社局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拨付的补贴进行审核,审核后的补贴资金,由资金管理部门拨付至定点培训机构。

未按规定生成管理台账或未按规定接受培训监督检查的,以及申报手续和相关凭证手续不全的定点培训机构,不得给予培训补贴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发券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培训券发放、使用和资金补贴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面向社会公开培训券发放使用的有关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培训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以虚假培训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追回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和补贴资金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