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1290000000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1-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社会保险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一、办理条件:1、受理对象: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离退休退职人员及其他;2、新参保的法人单位或已参保单位发生新增工作人员;3、发生人员调离、中断缴费、死亡、辞退的单位;4、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或个人。
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 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三、办理地点:西峰区九龙路49号区政务服务大厅健保社保服务区
四、办件类型:即办件
五、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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