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0020204/2026041007776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管理 |
| 发布机构: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4-10 |
| 标 题: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峰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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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区政府办发〔2026〕6号 | 发布日期: | 2026-04-10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峰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西峰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7日
西峰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西峰区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管理,保障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成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峰辖区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监管。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学校外开办并依法登记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在校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就餐、午休、临时看管等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房屋出租者负有督促房屋租赁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的责任。校外托管机构应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属地安全管理的原则。市场监管、教育、卫健、住建、应急、消防、公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在西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监管及投诉信访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单位职责分工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变更及注销,依照规定核发营业执照;统筹协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对辖区校外托管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严格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留样、分餐等环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查处校外托管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落实好收费公示,规范合同履行。
区教育局负责加强学生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校外托管机构“黑白名单”公示宣传;督促学校掌握学生入托情况并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引导学生及家长选择合规托管机构;严禁在职教师经营或兼职校外托管机构,查处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开展校外培训和有偿教育辅导等行为,并配合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学生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区住建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房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燃气安全监督检查。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完善消防安全设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区公安分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安全背景审核;加强校外托管机构周边区域的治安巡查,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区应急局(区安委办)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西峰分局、区城管局、区环卫局负责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餐厨垃圾清运处置、噪音扰民处置、油烟污染治理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掌握校外托管机构安全动态,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其他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相关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记许可管理
第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必须依法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任何未经登记的机构,不得以教育咨询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提供托管服务。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申请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校外托管机构登记事项或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或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和行政许可实行由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乡镇街办等共同参与的全链条联合审查制度,确保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和设施符合建筑、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受理部门应及时完成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所有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现场核查通过后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公告结束后到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九条 申办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基本知识,有精神疾患、吸毒史及暴力犯罪、猥亵儿童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
(二)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并通过消防验收。应在标准建筑物的二层(含二层)以下开办,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且托管学生人均室内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校外托管机构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物品在同一栋建筑物内,禁止在居民楼、地下室、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开办校外托管机构。
(三)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不应有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因素,食品加工及用餐场所面积要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食品贮存间和食品处理区应当独立设置,上下水畅通,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卫生间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卫生间出入口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不宜直对就餐区。加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地面、墙壁、屋顶应当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有固定清洗水池,有通风、排烟设施和防鼠、防蝇、防尘设施。食品处理区设置完善的功能区域或专间,各功能区域或专间工艺流程布局合理且符合标准要求。
(四)学生休息场所应当独立设置,设紫外线消毒灯,不得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保证1人1床,床铺最高设置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便于学生出入的合理间隔。
(五)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规模在15人及以下的,要至少配备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教师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托管机构。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部门联合审查。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注册登记和行政许可及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并将证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各项管理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餐饮区及食品加工操作区等重点区域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监控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并应注重保护学生隐私。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一)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看护。
(二)加强卫生管理,保持托管场所环境干净、整洁。
(三)提供接送服务的,应当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机构以及托管后返校的安全;托管服务结束后,按照约定由学生监护人或者其指定人员接走,确保学生接送安全。
(四)未接到托管学生、托管学生无故未按时抵达或者无故离开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安排人员进行查找。
(五)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应当预防和避免发生猥亵、性侵害、暴力、欺凌以及其他侵害托管学生安全事件,对侵害学生安全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告知实施侵害和被侵害学生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对严重的侵害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做好保密工作。
(六)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救助托管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七)应当教育、引导托管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鼓励校外托管机构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对学生签到、接送等进行动态管理,保障学生安全。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开展中小学课程教育和变相学科类培训。
(二)采取强迫或者诱导的方式向托管学生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三)宣扬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
(四)放任、唆使或者利用托管学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一)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传染病防控义务:
(一)配齐配足托管对象生活、住宿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洗手等设施设备。
(二)加强室内通风,校外托管场所内按规定进行消毒,并有消毒记录,室内空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三)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及应急预案,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并落实以下要求:
(一)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食堂的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加工、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设施设备应能满足需要并保证正常运转。
(二)设置备餐间或者备餐区域,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三)应配备食品贮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和温湿度显示装置,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与半成品、成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接触的容器、工具、用具材质应为食品级。
(四)应配备能正常使用的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以物理消毒方式开展餐饮具消毒。
(五)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五专”管理,并做好进购和使用记录,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六)按照规范要求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各种食品,在供餐前按品类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进行留样,留样克数不少于125克,在冷藏条件下(0-4℃)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留样容器上应完整标注样品信息,安排专人管理并做好留样记录,留样柜上锁管理,放置位置要有视频监控。
(七)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要严格遵照《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管理规范》要求,必须多方考察、择优选择、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执行专人负责、定点采购,并做好采购验收记录。
禁止采购使用以下食品和食品原料:
1.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2.未按规定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s
3.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等;
4.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5.来源不明或无标签标识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6.无中文标签或无法识别关键信息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7.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
8.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禁止采购和加工使用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八)应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加工烹饪食品,食品加工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食物当餐加工,烧熟煮透,加工完成后应当在2小时之内提供给就餐学生食用,隔餐剩余食品不得再次使用。
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豆浆等高风险食品。
(九)校外托管机构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的,必须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十)校外托管机构应成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必须依法配备与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相适应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明确管理职责并公示,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清单,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严格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定期检查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按规定做好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十一)校外托管机构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学生家长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参与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
(十二)第十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成立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通知托管学生监护人。
第二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须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校外托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托管时段、托管期限、是否接送、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机制、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防范和规避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二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严格在经营范围内开展服务,不得开展学前教育、文化课培训、学习辅导、违规留宿及其他无关业务。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置制度,鼓励社会力量监督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活动。有关职能部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在各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隐患的,由监管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管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引导其有序退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整改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联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西峰区校外托管机构全链条审查机制,严把准入关口,强化审查和监管,对联审部门因审查不严、履职不力等造成或引发安全事故或社会危害的,由审查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西峰区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区政办发〔2019〕12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