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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超采区未经批准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
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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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政府 作者: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07-22 15:13:47 浏览次数:

区政府告字〔2020〕4号

为有效遏制地下水超采行为,优化水资源配置,改善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提高供水质量,充分发挥城市公用供水设施效能,逐步建立完善统一、规范有序的城区取用水管理新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及《西峰区关闭超采区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井工作推进方案》要求,结合我区水资源条件和取用水实际情况,区政府决定关闭超采区未经批准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闭范围:超采区未经批准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机关、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村组、个人的各类自备水源井;生产经营场所,特别是高层建筑以防火备用水源为名挪作他用的自备水源井。

二、关闭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为自备水源井用户自行关闭时间;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为政府集中关闭时间。

三、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与庆阳市供排水公司、西峰区水利建设管理站对接改用自来水。2020年7月31日以后仍未接通并改用自来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对原使用自备水源井作为消防备用水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更改安装公共供水消防水源管线(栓)。

四、未经批准擅自采用机泵类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接受处理。对主动关停自备水源井,并在2020年7月31日前接通改用自来水的,免于行政处罚;在2020年7月31日以后仍然使用自备水源井的,将依法暂扣取水设备,强制拆除非法取水设施并依法立案查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3、54条规定,予以罚款并追缴水资源费,属于城市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一并追缴污水处理费。

五、自备水源井关闭后,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又重新凿井、启用自备水源井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封停其自备水源井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个人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规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凡计划关闭自备水源井的业主,对关闭计划如有异议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申诉权力,申诉电话:0934-8229412。

七、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阻挠自备水源井封停和水资源长效管理工作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关闭自备水源井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遵照执行,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九、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节约利用水资源的义务。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建设取水设施和违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934-8212958。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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