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社扶贫”相关扶持政策及经办机构的公告
为做好“人社扶贫”各项工作,提高“人社扶贫”相关扶持政策的知晓率,现将人社部、省委省政府、省人社厅、区扶贫办制定出台的“人社扶贫”相关扶持政策(2018年-2020年)及我区经办机构公告如下:
一、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扶持政策
1、求职创业补贴。对省内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经办单位: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
2、职业培训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助500-1900元。
经办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登记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一次性补贴不超过300元。
经办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参加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对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集中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经办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省人社厅《关于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技能培训和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意见》扶持政策
1、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培训补助。企业吸纳甘肃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按照岗位、工种需求,对所吸纳就业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开展相应岗位技能培训后,对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合同的,补助1000元/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补助2000元/人。
经办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企业吸纳甘肃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5人以上(含5人)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对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合同的,奖补1000元/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奖补2000元/人。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
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扶持政策
1、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吸纳本县市区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对吸纳本县市区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00元/人;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补2000元/人。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
2、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5人以上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一次性奖补1000元/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一次性奖补2000元/人。对吸纳10名或2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签订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
3、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组织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奖补100元/人。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
4、贫困劳动力创办经济实体,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3名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
5、各类企业等经济组织兴办的“扶贫车间”,吸纳1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经办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用工总数20%以上、且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当年给予每个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
7、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省级创业典型,按照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
8、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企业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
经办单位: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9、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指标,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经办单位: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四、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扶贫车间”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扶持政策
1、“扶贫车间”吸纳10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经办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属于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用工总数20%以上、且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当年度给予每个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经办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为“扶贫车间”的,按有关规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经办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省级创业典型创办的“扶贫车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经办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鼓励“扶贫车间”对吸纳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开展培训,且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助。
经办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对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优先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最高额度1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贷款期限3年,利率最高可在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58个特困县区的财政部门提供3年全额贴息,非特困县区的财政部门提供2年全额贴息。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
7、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可比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要求优先给予扶持,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
8、乡镇、村集体闲置土地可按有关规定划拨给“扶贫车间”无偿使用,“扶贫车间”租赁土地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经办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9、在不占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将认定的“扶贫车间”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后,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上述内容中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经办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西峰分局
10、乡镇、村集体闲置房屋、厂房、废弃的学校校舍可按有关规定优先提供给“扶贫车间”无偿使用,“扶贫车间”租赁集体房屋、厂房的可享受租金减免。
经办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1、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扶贫车间”建设,安排必要的项目资金,帮助各地完善“扶贫车间”涉及的水、电等各项基础设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对“扶贫车间”用水用电给予补贴,切实降低“扶贫车间”用水用电价格。
经办单位:区水务局、国网西峰供电公司
五、省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工信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就业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扶持政策
1、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3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各类奖补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吸纳同一个贫困劳动力的,只能享受一种类型的奖补)。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
2、疫情防控期间,对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元/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一次性奖补。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
3、疫情防控期间,经认定的扶贫车间跨省区调用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对其运输费由省市县三级按50%给予补贴。
经办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疫情防控期间,对以外出务工为主、参加有组织输转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并且与用人单位至少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输转补贴,输转补贴分为交通补贴、劳务奖补和生活费补贴。
交通补贴:对输转到东部4市和第三方地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给予一次性600元交通补贴;对省内就近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给予一次性300元交通补贴。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
劳务奖补:对输转到东部4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后,给予2400元劳务奖补;稳定就业连续满6个月的,再给予3000元劳务奖补。对输转到第三方地区和省内就近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后,给予1800元劳务奖补;稳定就业连续满6个月的,再给予2400元劳务奖补。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
生活费补贴:对有组织输转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的,每人给予一次性1500元的生活费补贴。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
六、省人社厅、扶贫办、财政厅、妇联《关于印发2020年开发3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扶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可能致贫人口被选聘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每月发放岗位补贴500元(2020年,西峰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
经办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省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扶持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200元,对贫困人员仍然保留现行最低100元缴费档次,切实减轻贫困人员缴费负担。
经办单位: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八、区扶贫办、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扶持政策
西峰区按照区情实际对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为主、参加有组织输转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给予差别化、阶梯式劳务奖补、交通和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
1、对疫情防控期间集中统一输送外出务工的,按照每人250元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
2、对省外务工因疫情影响滞留外省未归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3000元,每户补助1人。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
3、对疫情防控期间至外省务工的,给予一次性交通生活补助4000元,每户补助1人。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
4.对省内务工因疫情影响滞留外市未归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2000元,每户补助1人。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
5.对疫情防控期间至省内其他市县务工的,给予一次性交通生活补助3000元,每户补助1人。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
6.对疫情防控期间市内就近务工或受疫情影响无法就近打零工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2000元,每户补助1人。
经办单位:区就业服务局
庆阳市西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7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