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开展水体限期达标治理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即日起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峰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下列违法排污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理。
一、排污企业、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畜禽养殖粪污、生活污水、农业生产中化肥及农药等包装废弃物以及其他随机性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其中责任人员涉及党员干部的,移交区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二、排污企业、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除按本《通告》第一条规定进行查处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三、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河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污水。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四、所有排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污水排放管理要求,建设并稳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达到达标排放的基本要求。或未经监管部门许可,私自将污水管道接入市政管网或者直接向市政管网偷排污水等污染物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五、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转,污水达标排放。
六、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峰分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934-8213348)。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峰分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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