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少雄拒服兵役的处罚决定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驻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依法服兵役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军动〔2018〕238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区征兵办公室研究,报区征兵领导小组审批,决定对郑少雄拒服兵役行为依法实施如下惩戒。
一、基本情况
郑少雄,男,汉族,身份证号:6228***********211,高中学历,庆阳市西峰区郑家巷139号,于2018年9月自愿报名参军,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训练后批准入伍至武警第一机动总队交通第二支队服役。入伍前,郑少雄本人和家长均签订了《参军入伍承诺书》。该同志入伍以后,个人现实表现较差,迟迟无法适应部队训练等集体活动,经所在部队,区征兵办、街道办工作人员及其家人反复做思想工作,明确指出拒服兵役严重危害及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后思想仍未能有改变。按照征兵工作有关规定、要求和程序,被所在部队以拒服兵役作除名处理。郑少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已构成了拒服兵役违法事实。
二、处罚措施
(一)责成其本人及家人承担征兵期间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训练及退兵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14390元,取消郑少雄义务兵优待,并处以罚款51386元(按照西峰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标准给予经济处罚),合计罚款65776元,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西街街道办事处执行,罚款统一上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纳入征兵宣传优抚优待和大学生入伍奖励工作经费。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不得将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能参加企事业单位招录考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和各相关单位共同实施。
(三)两年内区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由区教体局负责实施。
(四)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两年内区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本人办理贷款事项,由区法院、人民银行西峰支行指导西峰区各家银行共同实施。
(五)两年内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由区工商管理局负责实施。
(六)两年内区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如已办理的必须及时撤销,并将其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为“拒服兵役”,且永久不得变更。由区公安局负责实施。
(七)作为违反兵役法反面典型,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本区域适龄青年起到警示作用,由区委宣传部指导所属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共同实施。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决定做好处罚执行工作。今后,我区凡出现拒服兵役人员,一律参照此处罚执行。
西峰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19年2月10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