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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吊销公告
西工商企处字〔2018〕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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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工商局 作者: 责任编辑:王小平 发布时间:2018-11-19 10:04:00 浏览次数:

       当事人:庆阳双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448户企业( 农专社)

经查:当事人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连续一年(农专社连续两年)以上未有经营行为,当事人也未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同时没有依法申报公示2016年度、2017年度企业年报,且未进行补报公示。

2018年10月25日、10月28日,本局先后分别在西峰网和《陇东报》刊登了吊销听证公告,拟吊销庆阳双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473户企业(农专社),听证期间有25户企业整改后提出不予吊销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被我局采纳,其余448户企业在听证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22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等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公司法》第21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第一款(三)(四)、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等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分支机构由其法人企业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故我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庆阳市西峰区工商局吊销企业(农专社)名单(448户).xls

庆阳市西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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