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峰区全面完成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西峰区医保中心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296号)要求,按照市、区人社部门安排,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全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调整标准具体为:
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调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9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1元。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调整到378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调整到302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调整到2272元。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6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6元。
本次待遇调整共惠及40人次,一次性补发工伤保险基金1.76万元。各项待遇补发工作均在8月底前已落实到位。下一步,西峰区医保中心将持续深化为民服务理念,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继续按月及时发放工伤人员各项待遇,切实增强服务对象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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