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会计核算中心做好第一季度会计凭证装订工作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区会计核算中心及时准确地传递各种票据,妥善保管各种专用票据,设立备查薄。日前受理审核组开展了2018年第一季度全区各单位会计资料和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凭证装订中
凭证整理中
区会计核算中心依法进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并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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