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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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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0310000003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10-24 废止日期:
文 号: 区政府办发〔2024〕81号 所属主题: 区政府办文件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峰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办发〔2024〕8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2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部门:

《西峰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已经九届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4日

西峰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全区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因地制宜,制订本辖区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关系。各有关部门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庆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农村供水区域内受自然灾害、工程事故、水源污染等因素影响,导致农村供水出现停水断水、水质不达标等供水突发性事件,应急供水保障机构亟需做好有针对性的预防、及时响应和妥善处置,保障供水突发事件下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和规模化养殖牲畜饮水需求。

二、基本情况

(一)自然地理情况

西峰区地处甘肃省东部,座落在素有“天下黄土第一塬”之称的董志塬腹地,是庆阳市党政机关所在地。全区辖5镇2乡、6个街道办事处,100个行政村,36个社区;总面积999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9.4万亩;常住人口50.79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7.14万人。

(二)农村饮水供水现状

全区现共有农村供水工程643处,水源均为地下水。其中:水厂、水站、机井等集中供水工程448处,小电井184处,水窖11处,供水管线总长度4680千米,为全区约19万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自来水入户率达到98%以上。其中:区级供水管理单位管理16处,包括万人以上工程5处(董志水厂、温什水厂、肖显水厂、后官寨中心水厂、彭原中心水厂),千人以上工程11处,保障11.5万人的饮水安全;村组自管供水工程432处。

三、供水突发事件主要类型

(一)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性质和成因,供水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工程事故、水源污染3类。

(二)自然灾害类供水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居民临时饮水困难问题,包括下列情况:

1.因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取水水位持续下降;

2.因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冰冻等自然灾害导致农村供水水源破坏,输配水管网破裂、供水设施设备损毁等。

(三)工程事故类供水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居民临时饮水困难问题,包括下列情况:

1.取水构筑物垮塌、断裂等致使水厂进水量减少或中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维修而停止取水;

2.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发生爆裂、漏水、堵塞等故障;3.输配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爆管、垮塌、漏水等;

4.泵站、机电设备等供水设施设备遭到破坏,计算机监控系统遭受入侵等。

(四)水源污染类供水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居民临时饮水困难问题,包括下列情况:

1.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机物、重金属、油污等污染,或藻类大量繁殖等;

2.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药剂、致病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四、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应急调水、分时分片供水、拉水送水、应急储水和应急净水等。

(一)应急调水

1.水源水量不足时,宜启用备用水源;无备用水源的,可通过开辟新水源、铺设引调水管网或由有富余水量的供水工程进行管网延伸覆盖供水等措施应急调水。

2.应急调水的水源水质不宜低于拟调入供水工程的水源水质,或满足拟调入供水工程净水工艺的处理要求。

3.水源切换运行前,应评估管网对不同水源水质的适应性,并冲洗输水管道;水源替换时,可通过分区供水调度、新旧水源混合勾兑等措施保障水的化学稳定性,避免管网水质恶化。

(二)分时分片供水

1.因水源水量不足或末梢水压不均衡无法24h连续供水的,应采取分时分片供水措施。

2.采取分时分片供水措施时,应公告分时供水时间和分片供水范围,提醒农村居民提前做好储水准备。

(三)拉水送水

1.因水源水量不足或水源污染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时,应采取拉水送水措施保障基本水量供应,守住饮水安全底线。

2.拉水送水车的罐装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瓶(桶)装水应符合GB19298的要求,饮用天然矿泉水应符合GB8537的要求。

3.拉水送水车可使用应急送水车或消防车、洒水车,使用前应冲洗消毒。

4.拉水送水前应告知农村居民做好储水、接水和节水工作。

5.对于行动不便的失能人群,拉水送水单位应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送水上门服务。

(四)应急储水

1.在缺水季节或水源短缺地区发生供水突发事件预警时,供水单位应及时向农村居民通告情况,并引导农村居民储水蓄水。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受灾人员集中安置点宜设集中应急储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储水设施的容积根据集中安置点用水量和送水情况综合确定;

(2)应急储水设施材质符合GB/T17219规定,使用前进行清洗和消毒,不使用装过有毒、有害物质的储水设施。

3.应急储水设施管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埋式的应急储水设施,周边20m范围内无污水排放点、垃圾堆放点、化粪池等污染源;

(2)未安装管道供水的储水设施,使用集中水龙头或公共取水器具进行取水,严禁使用自备取水器具取水。

(五)应急净水

1.水源或供水设施受到污染,现有净水工艺不满足净化要求时,Ⅲ型及以上供水工程可采取应急净水处置。

2.应急净水工艺或设施设备选择,应根据水源突发污染和供水系统特点,经技术经济比选,充分利用现有净水工艺或进行适度改造,保障供水达标。

3.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初期,现有净水工艺改造周期不能满足供水需求时,可采用移动式净水设备、水质净化装置、单户净水器等应急净水设备处置。

五、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安排部署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预警信息发布、指挥预案实施、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撤离,协调调配抢险队伍和物资,督促水库应急抢险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职责,落实抢险救灾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由总指挥、副指挥及成员、专家组构成。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区水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指挥部组成人员见附件1、专家组组成人员见附件3。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指挥部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调整,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

(二)应急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1.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区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协调各乡镇、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情况,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区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抢险、供水恢复和社会救援等各项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区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4)在应急响应时,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市应急指挥机构并负责启动或终止I、Ⅱ、IⅢ、Ⅳ级应急响应;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乡镇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落实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任务,执行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组织研判、核实农村饮水安全预警信息,对事件性质和类别作出认定,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指挥部报告;掌握应急处理和供水恢复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解决供水问题的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处理好农村应急供水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和修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市气象局、甘肃省庆阳水文站、黄河水利委员会西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落实突发性事件所在地气象观测预报、水文及相关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和雨水情信息报送工作。

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委宣传部:协调西峰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单位,做好农村饮水安全指挥部审定的灾情等信息发布。

区发改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根据调拨指令进行应急调运。

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各乡镇派出所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区域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管制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破坏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区民政局: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因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处置、物资储备、恢复重建等的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管。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对供水受污染情况进行应急监测,做好污染物处置相关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区域应急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运输畅通。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信息、预案、简明手册以及工作方案;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区卫健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所在乡镇、村的医疗救治和水质卫生防疫,组织开展当地生活饮用水末梢水水质卫生应急监测。

区应急局:负责核实统计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灾情;协调相关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区域应急救援、临时拉水送水等工作。

4.应急行动组及职责

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设立事件评估、应急响应、专家咨询、新闻舆情、综合保障等5个应急工作组:

(1)事件评估组:由区水务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区卫健局组成。

主要职责:突发事件信息的判断、信息核实与初步处理;在核实信息的同时,判断突发事件的级别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情况评估突发事件的发展、应急救援效果等,为区应急指挥部提供第一手的信息资料(必要时和专家组联合行动)。

(2)应急响应组:由区水务局牵头,区应急局、自然资源分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全面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判定供水管网爆点,及时制定应对办法,组织有效开挖,尽快抢修恢停水区域居民的生活用水保障。

(3)专家咨询组:由区水务局牵头,区应急局、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行业专家(主要是水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保护、环境医学和化学工程、核与辐射、防化、环境评估、气象、水利、地质灾害等多行业领域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应急预防、应急行动、应急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技术咨询工作,为应急事件的信息报送和新闻发布、应急事件的响应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重要农村供水工程及设施险情处置和重要旱情应对方案;为事件总结、更新应急预防与应急预案给予指导;参与研判重要险情、旱情和农村供水工程调度等。

(4)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水务局组成。

主要职责:进行应急行动的新闻发布引导,根据事态进展进行相关信息权威发布,监测社会动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综合保障组:区发改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供电公司等组成。

主要职责:全力做好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一切工作环境与综合保障(主要包括安全、交通以及设备、物资、电力、经费等)。

5.各乡镇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乡镇饮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并报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掌握本乡镇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区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区域饮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乡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预案运行机制

包括监测、预警、先期处置、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响应终止、评估总结。

(一)监测

1.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供水系统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通过制定风险清单和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农村日常供水预防监测体系和风险预报机制,做好日常监测。

2.供水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应包括仪器在线监测、人工检测与安全巡查,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水源水量、水位、水质;取水口、建(构)筑物、输配水管网安全状况;出厂水水质、末梢水水质;主要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状态;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污染源及防治情况;其他可能导致供水问题的风险因素。

3.水质、水量、水位、水压及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等在线监测点的内容设置包括水源工程、水厂、输配水管网等29项监测内容(符合T/CECS493);出厂水水质检测项目及频次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和供水规模等综合确定,水源水和末梢水水质检测项目及频率结合实际情况确定,Ⅲ型以下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项目及频率可根据当地水源水质存在超标风险的指标、供水人口数量、运行管理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测项目及频率(符合SL310)。

4.应急供水保障单位应建立水情、雨情、旱情、灾情等各类信息的同步交换、上下联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5.接到异常监测信息后,应急供水保障单位应开展会商交流,分析研判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应急供水措施。

6.监测单位及报告制度:区水务局督查指导各乡镇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各乡镇饮水安全相关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7.区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及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水务局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具体情况,随后补报险情。

(二)预警

预警信息应包括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急供水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1.预警分级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I级(特别严重)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为特别严重供水突发事件:

①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项目中的毒理学、微生物学指标严重超标、放射性指标超标具体程度、影响范围超过两个行政区的。

②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造成供水区80%以上的用户自来水供水中断,5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且48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③死亡30人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超过10000人以上。

④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群众生活的。

(2)Ⅱ级(严重)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严重供水突发事件:

①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污染,造成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项目中的毒理学、微生物学等部分指标轻微超标,且影响范围超过一个行政区。

②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造成供水区50%以上的用户自来水供水中断,3万人饮水不安全,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③死亡人数达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人数达到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因事件发生需要转移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

④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影响正常生产、群众生活。

(3)Ⅲ级(较重)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较重供水突发事件:

①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污染,造成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项目中的色度、嗅味、浊度、PH值等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性指标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影响到居民正常使用的。

②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造成供水区30%以上的用户自来水供水中断,1至3万人饮水不安全,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③造成死亡人数达到3人以上或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人数达到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因事件发生需要转移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④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影响正常生产、居民生活。

(4)IV级(一般)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①水厂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受相关因素影响,造成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项目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性指标等部分指标超标,影响到居民不能正常使用的。

②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制水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局部片区自来水供水中断,0.5万至1万人饮水不安全,且24小时内无法恢复的。

③造成死亡人数达到1人以上或3人以下,造成中毒(重伤)人数达到1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事件发生需要转移人数达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④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影响正常生产、居民生活的。

2.根据收集和掌握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测报预报信息,以及供水单位日常监测信息,及时对供水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源预警,包括农村饮用水源地水量、水位、水质异常预警;

(2)供水预警,包括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状况异常预警、设备和管道异常预警、出厂水和管网监测点的水质及水压异常预警。

3.供水单位应根据水源和供水异常情况分析研判危害程度和发展势态,及时发布和报告预警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供水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农村居民临时饮水困难但不至影响社会稳定时,供水单位应向农村居民发布预警信息和预防性措施;

(2)当供水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农村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进而影响社会稳定时,供水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当地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预警信息。

4.预警发布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对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并报告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

I级预警、Ⅱ级预警。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指挥部报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Ⅲ级预警由乡镇人民政府同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共同研判,报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以区政府名义向全乡镇发布预警公告。

IV级预警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研判,受灾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公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三)先期处置

1.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公告农村居民,提醒做好储水节水措施。

2.水源污染类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立即切断水源,关停供水系统,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配合查明原因,水质检测稳定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3.自然灾害、工程事故类等供水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最大限度保障基本水量供应,并配合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事件起因、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提出应急处置措施。

4.事故处理措施

(1)由持续干旱引起的水源水量不足,长时间无法供水

①组织指导增加提水泵管,启用备用水源。

②通知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

③关停部分取水设施,分时段取水,分时段生产,控制好调蓄设施,方便用户储水。

④利用启闭管网中阀门等手段,实行限时、限量、定点供水,确保居民、学校、医院等重点单位用水;限制农业、工业、建筑等行业用水。

⑤乡镇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出动送水车,为边远地区和重点单位送水。

⑥供水水量能够满足正常用水需求,水质无变化,经监测确认合格后,上报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供水应急状况,尽快恢复生产,加强水质监测,恢复正常供水。

(2)水源遭受突发性污染,长时间无法供水。

①立即停止从污染水源地取水。

②地下水源遭受污染时,应启动备用水源或采用地表水作为水源。

③及时了解水质污染情况,加强对原水的监测,采用24小时以人工检测的方法,增加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并提高氨氮、COD等有机物污染指标的检测频率。

④由乡镇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出动送水车,为边远地区和重点单位送水。

⑤根据原水污染物性质和浓度,紧急调集污染物处理剂适量开启主要水源,并按需在水厂滤池加活性炭吸附污染物,尽快恢复供水正常状态。

⑥原水经监测确认合格后,按事件级别由相应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供水应急状况,尽快恢复生产,加强出厂水水质监测恢复正常供水。

(3)水厂、主要供水设施遭受破坏,长时间无法供水。

①组织抢修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查明原因,调查供水设施破坏情况,紧急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修。

②启用备用设备,保证紧急状态供水。

③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

④实行限时、限量、定点供水,限制农业、工业、建筑业等行业用水。

⑤由乡镇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出动送水车,为边远地区和重点单位送水。

⑥损坏供水设施修复完毕后,按事件级别由相应应急供水指挥部宣布解除供水应急状况,水厂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4)输水设施、输水管道损坏、冻阻或爆管等。

①组织抢修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查明原因,调查设备故障情况,紧急关闭断裂相关管道阀门,暂时停止事故区域供水。

②紧急组织人力、物力对故障管段进行抢修。

③迅速调整管网配水,缓解停水区域用水压力。

(5)其他应急事故。参考以上几种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应急对策。

(四)应急响应

总体要求:出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供水管理单位应先按照应急方案在2小时内向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先进行处理;各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向本乡镇政府、区水务局及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各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和区水务局按照各自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1.IV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饮水安全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省级或市级启动含有西峰区的IV级应急响应或区内两个以上乡镇(含两个)启动IV级应急响应时,启动IV级应急响应预案。

工作会商:区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必要时报请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技术人员会商研究。

工作部署:乡镇应急指挥部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备用水源调度工作,必要时启用区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报本级政府及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备案。

部门联动: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生后,乡镇政府及乡镇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抢险、修复工作,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村民基本生活用水。

2.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重供水安全事件,造成1—3万人饮水不安全或IV级预警还在持续造成0.5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省级或市级启动含有西峰区的Ⅲ级应急响应或区内乡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工作会商: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组织发改、水务、财政、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展及各项应对措施进行会商。

工作部署: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农村饮水安全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会议,组织有关乡镇、区直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有关乡镇应急指挥部立即赶赴现场,先进行处置,并在区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部门联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减小损失。动员区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和恢复建设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村民基本生活用水。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事件发生地人畜饮水供应。

区水务局派出工作组,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并负责经费申报和计划编制。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农村饮水安全指挥部审定的灾情等信息发布。

3.I、Ⅱ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饮水安全事件,造成3万人饮水安全或Ⅲ级预警还在持续且造成1万人以上的饮水安全、省级或市级启动含有西峰区的Ⅱ级应急响应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当发生特大供水安全事件,造成5万人以上饮水安全或Ⅱ级预警还在持续且造成3万人以上的饮水安全、省级或市级启动含有西峰区的I级应急响应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预案。

工作会商: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I级、Ⅱ级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集,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参加。邀请省、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专家到会指导,进行工作会商,宣布临时性措施和行政命令,启用备用水源应急送水。

工作部署: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农村饮水安全紧急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紧急会议,动员组织有关乡镇、区直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减灾工作。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督促指导有关乡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I级事件发生时,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做好抢险救援工作。Ⅱ级事件发生时,有关乡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区级工作组抵达事件发生地后配合作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区政府备案。

部门联动: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地饮用水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乡镇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供水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农村饮水安全指挥部审定的灾情等信息发布。

区发改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物资储备划拨和调运。

区应急局负责统计核实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灾情;协调相关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水务局按照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并负责经费申报和计划编制。

区卫健局负责加强对介水传染病的监测、报告,督促指导事发地落实水质卫生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援队伍,紧急开展中毒、受伤人员医疗救治。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向上级提出支援报告。

(五)响应终止

1.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供水突发事件全面控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

3.供水突发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不影响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

4.供水单位具备恢复正常供水的条件。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应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进行应急结束程序,恢复正常供水,并发布公告。供水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交应急处置的书面报告。

(六)评估总结

1.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及时开展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供水突发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影响后果,找出水源和供水设施短板,分析应急供水措施的不足之处,提出对策措施。

2.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供水单位应修订完善应急供水预案,优化应急处置措施,提升供水应急保障能力。

七、应急保障

各乡镇要尽快成立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一)资金保障

区财政全力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应急资金需要,将农村饮水安全应急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时,按照事件等级,由应急领导机构向本级政府申请,及时拨付农村饮水安全应急资金。

(二)物资保障

1.区发改、应急、消防、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等部门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2.应急供水物资储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依托规模较大的水厂、片区供水站、供水单位统筹进行物资储备;

(2)供水单位应根据供水工艺及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储备常用的易损易耗物资材料,包括水泵、管材、管件、阀门、滤料、化学药剂和消毒药剂等;

(3)活性炭、大型管件等平时较少使用的应急物资,与生产厂家、供应商建立联系,保证突发状况时及时供应。

3.供水单位应根据供水工艺与需求储备采样仪、水质测定仪等便携式水质检测仪器。

4.有条件的供水单位应配备柴油机等应急备用电源和拉水送水车。区域内多个供水单位可统筹配备应急送水车和应急净水车。

5.应急物资可按标准定量管理,根据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储备;应急物资应每年检查,必要时更新。

(三)应急备用水源

1.以地下水和地表水为水源的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根据供水区域,以备用水源井和扬黄工程供水作为应急备用水源。

2.备用水源建设应满足备用供水需求,兼顾应急供水功能,做好与输水管网、水厂的互联互通。

3.备用水源维护性运行应根据取用水设施设备特点和实际工况,合理确定维护性运行周期。

4.备用水源应采用与原水源相同的保护标准和措施。

(四)应急队伍保障

紧急情况下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消防、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承担应急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五)医疗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调配医疗卫生资源,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应急演练

1.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计划,明确演练内容,组织方式、规模、人员和物资设备。

2.应急演练可由供水单位自行组织演练或参加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综合演练,应每年演练1次。

3.应急演练过程应采用文字、照片和音像等方式形成演练记录,及时总结发现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调整完善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健全应急供水措施。

(七)宣传教育

1.供水单位应通过广播、电视、短信、公众号等传播方式,向农村居民宣传安全饮水和节约用水知识。

2.供水单位应倡导农村居民参与保护水源和供水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降低供水风险,提升供水保障能力。

八、监督与管理

(一)调查与评估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事发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件起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区应急指挥部要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寻找差距,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和区水务局按照各自管理职责负责。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意见建议,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水质监测,直到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要求后,核准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政府对在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视情况给予相应级别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预案解释和修订

本预案由区水务局负责编制并解释,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乡镇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其它

本预案有关数字的表达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表示范围的数字,含下限数字,不含上限数字。

 

附件:1.西峰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抢险指挥部通讯联络表

          2.西峰区农村饮水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3.西峰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家组成人员名单


相关解读:关于西峰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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