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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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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2050000000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1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区政府办文件

庆阳市西峰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办发〔2023〕10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西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遵照执行。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

西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区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3实施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区委区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卫生、科技、教育等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4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庆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在本区范围内发现鼠疫、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病例。

(2)霍乱在本区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并有扩散的趋势;或有1例以上死亡病例。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全区暴发、流行,流行范围波及绝大部分乡镇,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l0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5)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出现死亡病例(家庭煤气中毒除外)。

(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或者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

(7)发生放射性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

(8)我区范围内,短时间出现30例以上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9)发生生物、化学、核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1.5.2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我区范围内发现鼠疫、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疑似病例,以及发生动物间鼠疫、禽流感。

(2)我区范围1周内发现20-29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

(3)我区范围内发现首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

(4)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我区暴发、流行,流行范围已波及大部分乡镇,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5)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l00例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或一次中毒发生人数在30-99例,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6)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器质性病变3人以上或发病人数在30人以上。

(7)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49人,或者死亡4人及以下;或者职业性炭疽发病人数1-4人。

(8)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三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重大事故的。

(9)我区范围内,短时间出现20-29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1.5.3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我区范围内,对鼠类动物进行血清学检测发现鼠疫阳性。

(2)我区范围1周内发现5-19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我区暴发、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食物中毒一次中毒发生人数在30-99例。

(5)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29人。

(6)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二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严重事故的。

(7)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明显生态环境影响,造成停供自来水、停用分散式供水水源的。

(8)我区范围内,短时间出现5-19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9)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一般由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或者由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授权,由区委区政府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应急预案。

1.5.4一般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在一个局部范围,短时间内发现较多自毙鼠,有鼠类动物间可疑鼠疫。

(2)我区范围1周内发现1-4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或水及外环境检出霍乱菌株。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区内某一地区暴发、流行,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10-29例。

(5)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少于9人。

(6)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一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一般事故的。

(7)环境污染可疑对人群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8)本区范围内,短时间出现4例及以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一般由区委区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2  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体系

区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区卫健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乡镇(街道)成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乡镇(街道)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特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卫健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

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交通局、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文旅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医保局、区爱卫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可对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1.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办:负责区委领导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协调落实;负责区委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的落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查工作。

    区政府办:负责区政府领导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协调落实;负责区政府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的落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查工作。

区纪委监委:重点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委组织部:激励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战斗堡垒和模范带头作用;指导各部门在一线发现、考验优秀干部,及时表扬,大胆使用;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肃处理;负责协调指导相关中省驻峰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协调有关新闻媒体按照指挥部批准的统一口径进行报道;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指导事件应急处置单位及时发布信息,达到应急响应级别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积极主动开展正确的舆论引导,负责网络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预防知识宣传和防病知识普及等。

区委统战部:督促抓好宗教场所和民族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的落实。

区委政法委: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面稳控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制定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按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调查和评估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经费保障,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落实对疫点、疫区现场强制隔离、封锁措施;搞好交通疏导,保证疫情处置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负责对隔离治疗病人、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脱逃的传染病患者、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追堵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机,扰乱医药卫生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交通、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好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在校师生的健康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学校内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区科技局:开展对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对有关突发事件在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交流。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负责对车站和候车室定期进行消毒,在交通要道和主要车站设立检疫站,配合有关部门对乘客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做好疫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区文旅局:加强全区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坚决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旅游景点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疾病的监测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和预防控制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它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把好产品质量关。

区发改局:负责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全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物资、资金的使用的审计监督。

区住建局:负责督促做好建筑行业、物业、房地产市场等领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督促做好全区监所系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区人社局:制定倾斜政策,配合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按政策要求落实好防疫人员待遇;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险待遇政策。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辖区养老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

区商务局:牵头做好基本生活必须品的市场供应工作;指导全区商贸服务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生活救助措施;接收、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资;指导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会同区卫健局开展职业危害预防和事故的控制和处置工作。

区医保局:负责住院治疗人员医保费用的核算、报销和支付等工作。

区爱卫办: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药品、医疗器械、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应急招标采购。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工作需要,在辖区内发出募捐呼吁,依法接收国内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区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2.3评估委员会

区卫生应急办公室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等相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委员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分级,向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机制或建议。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辖区内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应急分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急分队要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对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疾控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各行业、各部门,乡镇(街道)要根据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的建设要求,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3.2预警系统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报告制度,根据预警等级,制定监测计划。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发出预警;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易发季节到来之前,收集监测和报告资料,全面分析预测,做出预警报告,提出防范性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跟踪监测,掌握其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及时进行预警。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责任报告单位

(1)区卫生应急办公室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

(3)其他有关单位,包括各行业、各部门,乡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1.2责任报告人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自然人均具有报告责任和义务。

3.3.2报告原则

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或个人发现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区卫生应急办公室,30分钟内完成书面报告。发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卫生应急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

区卫生应急办公室接到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并根据事态进展,在45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卫健委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卫健委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最迟不超过1小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紧急时,应即刻电话上报信息,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续报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区委区政府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卫健委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未达到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公共卫生事件条件的传染病疫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3.3.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3.3.4.1首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3.3.4.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首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3.4.3结案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应急反应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生应急办公室接到周边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发生。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2.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区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区卫生应急办公室应迅速组织医疗、疾控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指挥部和市卫健委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卫健委快速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2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指挥部指挥协调全区各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区卫生应急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并负责组建应急机动队。
    4.3应急反应措施

4.3.1启动预案
    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应急办公室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提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召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委区政府启动预案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3.2工作程序

应急处理工作应按照本预案和分类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科学有序地进行。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调配应急人员、物资。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全区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

(2)开展病原学调查。应急处理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送检,尽快查找致病原因。确定为传染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传染病管理,需上级部门技术支持的,及时报请上级有关单位。

(3)划定控制区域。区政府可以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应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宣布为疫区;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的追回和封存。

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区委区政府报经市委市政府决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乡镇(街道)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措施,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交通工具上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有关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确诊病人、疑似病人,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区卫生应急办公室和区交通局报告。区卫生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由区卫健局和区交通局,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交通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配合有关部门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区卫生应急办公室指定的机构移交。

(6)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旅行社、旅游区(景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公司,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同时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7)开展群防群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乡镇(街道)以及村组(社区)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区卫健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8)开展医疗救治。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级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同时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发病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9)组织技术培训。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及时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处置能力。

(10)督查与指导。区卫生应急办公室对全区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11)发布信息与通报。区卫生应急办公室按规定向社会发布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12)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13)组织对外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必须根据指挥部的要求进行宣传。
    (14)维护社会稳定。公安、市场监管、发改、商务、工信等部门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5)进行事件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请省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委省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委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健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区委区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5  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应急办公室应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卫健委。

5.2奖励

区委区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区委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按照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委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工作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指挥部和区卫生应急办公室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开展卫生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专业技术组织保障

6.1.1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区乡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信息系统,实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动态监测与预警,为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决策依据和信息服务。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疾控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控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的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建立以区人民医院为主,其它市、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为辅的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确定庆阳市人民医院为全区传染病定点救治机构,市中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区人民医院为后备医院,其他各医疗单位按规范设立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区卫生应急办公室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区卫生应急办公室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区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选择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区卫生应急办公室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4)应急演练。区卫生应急办公室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1)建立常规储备库及临时应急储备库。由区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储备物资数量应满足我区较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需要,由指挥部统一调拨使用;临时应急储备库应能满足疫情发生时三天内我区疫点处理应急物资需求,供紧急调拨使用。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个人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其他有关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当及时补充。

(2)物资供应。指定若干具备法定资质的企业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生产基地,优先保证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物资需要。 

6.2.2经费保障

区财政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区发改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处理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法律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卫生应急办公室要组织公共媒体、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确引导社会心理,动员公众积极支持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落实群防群控的应急措施。

7  预案制定

本预案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委区政府备案。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西峰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解读:关于《西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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