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2000000019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4-12-20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机构职责 |
庆阳市西峰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共西峰区委办公室、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峰区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区委办发〔2021〕105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庆阳市西峰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区应急管理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
第三条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以区应急管理局名义统一执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应急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全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应急管理部门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
(三)推进全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统计工作。
(四)负责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查办、汇总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查处上级交办的案件。
(五)负责建立统一指挥、跨区协作、部门配合、整体联动的应急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协调机制。
(六)参与全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现场查处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担全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
行为规范和业务培训、考核等工作。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应急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本级执法职责,承担除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应执法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执法工作,并按照“权责对等、全面覆盖”的要求,落实落细辖区内乡镇、街道办事处执法责任。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室设在局机关综合办公室,具体执法工作由两个执法中队(股级)负责落实。
(一)执法一中队。负责制定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检查工作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上述行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查、案件初审、案卷审查、档案整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督和执法文书的使用管理工作。承担上述行业应急综合执法队各类业务信息审核和统计报表、执法工作的分析总结报送工作。
(二)执法二中队。负责法律法规赋予应急管理部门的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灾害救助、防灾减灾、有关应急抢险、救援、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负责上述行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查、案件初审、案卷审查、档案整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督和执法文书的使用管理工作。承担上述行业应急综合执法队各类业务信息审核和统计报表、执法工作的分析总结报送工作。
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编制29名(划入原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29名编制)。队长、副队长分别由区应急局局长、副局长兼任,设专职副队长1名(副科级)。
第七条 撤销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核销原核定的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执行情况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估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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