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71500000019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1-07-1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关于提高2021年全区农村低保标准 和补助水平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根据《庆阳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提高全市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工作的通知》,现将我区农村低保提标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从2021年1月1日起,全区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8%,由年人均4428元提高到4788元,一、二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分别提高到399元和378元,三、四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继续保持84元和58元不变。
二、补发对象及发放方式。以5月份在册农村低保对象为准,5月20日前一次性补发1-5月提标资金,从6月起每月10日前按新标准发放,提标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有关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是贯彻落实民政部“我为群众办实事”和市区党委政府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各乡镇、街办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落实,兜住兜牢困难群众生活之底,有效助推乡村振兴。
二是开展全面摸排。各乡镇、街办要按照新保障标准,在5月份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中,对近几年退出保障范围对象、低收入家庭、收入不稳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返贫人口以及刚性支出较大的家庭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仔细算收入账、刚性支出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精准确定保障类别。
三是加强动态管理。各乡镇、街办要严格落实困难群众动态管理监测预警工作,对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中反馈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入户核查,拿出处理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要持续关注。要落实好定期核查制度,加快年审进度,及时发现“漏保”对象、清理“错保”对象。区民政局将成立督查组,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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