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42600000006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1-04-2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机构职能 |
机构职责
(一)落实国家政策,严格依法行政,发挥经济管理职能,加强政策引导,制定发展规划,服务市场主体和营造发展环境,搞好市场监管,大力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发展乡村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三)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四)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五)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依法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七)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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