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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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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2018-01581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8-09-1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区政府文件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峰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12 浏览次数: 【字体:

区政府发〔2018〕1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西街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西峰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第20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5日

西峰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峰区所管辖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西峰区农经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西街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西街办)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或者具有财务管理资质的代理服务机构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

农村集体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坚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开展代理工作。代理工作接受乡(镇)、西街办和上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指导。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八条  财务收入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拨款、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财务支出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乡(镇)、西街办备案。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收支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可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对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账内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财务审批权限,并报乡(镇)、西街办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财务开支审批程序。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入账。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外财务结算应当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结算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往来结算票据。乡(镇)、西街办建立严格的收付款凭证领用及核销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票据仅限于村与本村农户之间的结算,金额只能在800元以内。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预算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重要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方式变动、集体工程招投标等重大财务事项或大额开支,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强化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费等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各乡(镇)、西街办根据各地实际,制定非生产性开支的具体项目和标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

农村集体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为其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账户,并在开户银行预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代理会计印鉴。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1000元以下的日常小额开支实行现金支付结算;1000元以上的实行支票转账结算;严格实行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原则。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执行周转性备用金制度,领取周转性备用金应当经代理会计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土地征收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专户存储,专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定期核对,积极催收应收款项,防止呆账、坏账发生。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后核销。

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进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的,投资价值要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评估确定,不得擅自作价。

第二十八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资产、集体资源发生承包、租赁、处置情形时,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及资料应报乡(镇)西街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核算,严格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本要求、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各项内控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所有集体资金必须纳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集体资金包括:

(一)“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

(三)土地、企业等集体资产发包及租金收入;

(四)土地补偿费;

(五)扶贫、救济款;

(六)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款、贷款等;

(七)利息等其他收入;

(八)以资代劳资金;

(九)处置、变卖集体资产后获得的资金;

(十)其它合法收入资金。

村办企业和其他村属或组属经营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业务不计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内。

第三十二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所议定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六章   会计报表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表分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向乡(镇)、西街办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份报表或季度报表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年度报表在次年1月15日前报送。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各种经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资料内容规范、手续完备、要件齐全。相关合同资料应报乡(镇)、西街办备案。

第七章  会计人员

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员和出纳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报账员。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财务代理服务机构的会计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乡(镇)、西街办主管农经工作的科级干部、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村组总出纳调换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区农经局、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存档后,方可办理有关调动等手续。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是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内容,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农村集体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十三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实行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一)财务计划公布: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二)损益性收入公布: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三)损益性支出公布:干部管理费及公务活动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其他支出;

(四)非损益性收支公布:土地征用补偿费收支,福利费收支,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上级拨款收支,扶贫救济收支,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各项建设性开支(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等支出),公益福利开支(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和合作医疗支出等),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五)债权债务公布:应收款,应付款,各项借款,其他债权债务;

(六)集体资产公布:现金及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

(七)收益分配公布:收益总额,缴纳税金,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投资分利,其他分配,未分配收益。

第四十四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时间、要求与程序。公开程序上,由民主理财小组和代表对账目、凭证、实物和存款等进行全面核查,出具审核意见,编写公布底册,经村组负责人、代理会计共同签字,按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公布;对群众关心的专项工程建设,及时向村民张榜公布,并将公布底册报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备案。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单位要坚持月报、季报、年终汇总上报会计报表制度。

公开时间上,收入较大的村组每月公布一次财务收支,其他乡(镇)的村组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五条 实行财务开支审批限额制,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再按下列权限审批、签字。

预算内村级开支:300元(包括300元)以下由村主任审批;300—1000元(包括1000元)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村主任签字;1000—5000元(包括5000元)的开支由“两委”研究决定,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签字,村主任审批签字同意,并附会议记录;5000—10000元(包括10000元)的开支由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签字,村主任审批签字同意,并附会议记录;10000元以上的开支须经村民会议研究,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或80%以上用户代表同意,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签字,村主任审批签字同意,并附会议记录,以上村级开支经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乡(镇)、西街办监管领导小组批准后拨付。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预算内建设性项目开支:按工程预算书、合同及建设项目进度,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意见,报所属乡(镇)、西街办审批、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后予以支付。

第四十六条 规范招投标程序:村、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经村民会议通过后由村“两委”负责编制预算方案并向村民公布。10000—50000元(包括50000元)的项目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择招标或议标;50000元以上的项目报乡(镇)、西街办审核同意,由乡(镇)、西街办选择正规招标公司对该项目招标。

第四十七条  规范经济合同管理:村级经济合同的签订要做到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程序完备、手续齐全。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发包合同期限不宜过长。原则上控制在本届村“两委”任期内。对投资大、见效慢的承包项目,确需延长承包期的,须经“四议两公开一备案”程序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即:无领导签字把关的条据不准报销;外来原始凭证不是正式发票不准报销;内部凭证不是农经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不准报销;年初未纳入预算内的开支不准报销;超过审批限额的签批条据不准报销;无经办人签字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的条据不准报销;不准报销私人电话费、招待费、私人小车费、有建设项目的村、组由各乡(镇)、西街办指导村组,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准报销超规定标准的差旅费;不准报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餐、招待费用。

第四十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不合理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代理会计有权拒绝入账。

第五十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总出纳负责全村或组现金的收支。收取现金时要使用统一规定的内部收款凭证,并将所收现金及时入账和报送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记账,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不得瞒报收入、私设“账外账”。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账簿、会计科目的设置,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五十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严格规范村内举债行为。凡村组集体借款、贷款必须经过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入账;严禁村组干部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款、贷款,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所发生的债务集体不予承担,由借、贷款当事人承担;对已形成的债务,制定还款计划,逐步归还,不得向农户分摊。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直接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和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第五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区农经局、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十六条  区农经局、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区村组集体资产及财务的审计工作。区农经局负责每年对全区村组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抽审,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村组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情况每年审计一次。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经济审计范围主要是集体资产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集体土地征用及补偿费拨付管理使用情况、集体企业改制、上级拨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及西峰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程序:

一、准备阶段

(一)按照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审计组根据需要,结合实际,编制审计计划, 确定审计重点、范围、时间和内容;

(二)发出审计通知书。根据确定的审计对象和制定的审计工作计划及审计方法,在实施审计工作3日前,给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阶段

(三)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审查凭证、账表,盘查库存现金、实物,移交会计凭证和账簿。并搜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对不能或者不宜提取的,进行复制、拍照或者制作书面说明;

(四)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所做的记录或者取得的证明材料,由材料的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六)向村民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三、总结阶段

(七)提出初步审计意见。审计组根据审计和调查情况,编制《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八)复核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意见书作必要的修改,并将《审计意见书》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给审计单位。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计组应当自实施审计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审计意见书》,遇审计事项复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九)区农经局或乡(镇)、西街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审计终结时,必须向区农牧局或乡(镇)、西街办提交《审计意见书》;

区农牧局或乡(镇)、西街办依据《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作出《审计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

《审计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复议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庆阳市农村财务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西峰区、乡(镇)、西街办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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