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51800000013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2-02-18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区政府办发〔2022〕10号 | 所属主题: | 区政府办文件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部门:
《西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7日
西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
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庆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西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作、股份合作、土地流转、托管服务和务工就业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西峰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法规,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国有、集体等非公司企业法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60%以上。
3.规模要求。
——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规模在300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7500万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80%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龙头企业可直接带动农户,也可通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把农民合作社和农户镶嵌在产业链条中,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联结紧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的数量应达到3个以上,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300户以上(包含已脱贫户);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区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8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区重点龙头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6、8款要求,以及第5款中“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80%以上”要求;且企业成立3年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4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500户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区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较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较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区重点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参与对外合作的农业企业申报区重点龙头企业。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高于20%且与已脱贫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须提供反映企业近2年资信情况的征信报告。
3.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提供说明。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近3年的企业完税证明。免税企业须提供免税凭证。
5.种植、养殖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区产品质量监测部门提供书面证明,其它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各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以正式行文向区农经局推荐,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区直所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申报程序申报。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税务总局西峰分局、区供销社、区金融办、 区农经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西峰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评审区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1.区农经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核实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西峰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3.组织西峰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开会进行评审。
4.区农经局结合材料审核、实地考察情况,提出认定建议,报西峰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5.审定结果经网络公示,无异议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局等10个部门(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区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区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国家和省市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对区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四条 建立区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2年进行1次监测。区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西峰区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加强对区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区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监测程序:
1.企业报送材料。区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区农经局的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企业发展情况、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的资信证明、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证明等材料。
2.乡(镇)材料汇总与核查。各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对所辖区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区农经局。
3.监测结果审定。区农业农村局对材料进行复审,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形成监测报告,提交西峰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按照本办法进行审定。
4.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或企业(企业法人)被列入各级各类失信“黑榜”名单的,取消其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监测合格的区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更换区重点龙头企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回区重点龙头企业牌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区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 区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区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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