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2100000023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 生效日期: | 2021-04-0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区政府办发〔2021〕36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庆阳市西峰区科技计划项目和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办发〔202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庆阳市西峰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
庆阳市西峰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不断增强科技项目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 引领作用,充分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加快创新型西峰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甘政发〔2015〕78号)、《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17〕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各方包括: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评审、验收、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等。
项目主管单位: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其中,联合承担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应是在庆阳 市西峰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
专家:指接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参与全区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
第六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申报指南和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二)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下达项目经费;
(三)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审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
(四)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组织科技成果管理,健全完善专家的遴选、使用和管理制度;
(六)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
(七)建立项目管理公开、公示制度。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三)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 专家的职责:
(一)依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 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九条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 要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行使部分计划管 理职能,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建立授权委托关系。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区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支持领域、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的申报时间、申报方式、资助方式等内容,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要同时提交电子文本和纸质材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统一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庆阳市西峰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1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暂不受理个人申报;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
(三)具有实施项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四)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区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申报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项目主要承担人(课题组成员前3名)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二)项目主要承担人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区科技项目中,有不良信用记录者;
(三)承担区列科技项目到期未验收的。
第十四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申报情况,建立科技项目备选库,对备选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方式包括函评、会议评审、现场(视频)答辩、现场考察等。
第十七条 建立涵盖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库,参与项目评审(评估)以及相关咨询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回避和信用管理制度,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监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组对项目的可行性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研发团队、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分析与评审,并按要求提出评审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或论证结果作为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应当先行实地考察,并加强核心内容与关键技术查重、查新,避免重复资助或一题多报,结果供专家评审会参考,对评审后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承担单位应在立项文件发出30日内,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科技招投标条件的项目,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中期执行情况、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接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以及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是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包括技术、知识产权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任务书变更。项目执行期内,任务书内容一般不作调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任务书:
(一)因现时环境、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需要变更任务书的(项目自筹经费或总投资的下调幅度,不得大于原任务书规定的20%);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四)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项目承担单位在原项目负责人不能履行工作职责后1个月内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新任负责人须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项目组成员变更总人数不得超过 原项目组总人数的1/3);
(五)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任务的。同一项目任务书变更不得超过1次。
第二十七条 任务书变更的程序。
(一)项目任务书变更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应当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原因和理由,最迟在任务书执行期到期3个月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且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项目任务书变更申请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拨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实行全额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中编制具体的项目预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支付按照相关财经法规制度执行。
项目经费拨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账户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或专家评审意见,分批次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条 对省、市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按省、市要求办理。
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三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 值易耗品等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专项经费不支持购 买生产经营性材料、基建材料、普通办公材料。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试验、加工、测试、化验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调研考察、现场试验、学术交流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出国(境)差旅费只能通过申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列支。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 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信息检索费、著作出版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论文版面费、数据调查费、专业通信费、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劳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其他支出: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写明具体费用名称。
第三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七章 验收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结题或验收。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对于支持经费较低的项目和公益项目(包括科技扶贫、对口帮扶等),可以简化验收程序,原则上进行总结结题,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根据任务书要求审核总结材料。
第三十五条 验收工作可采取直接组织专家组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验收。
第三十六条 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三)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技术研发情况、有关试验和检测情况、分工合作情况、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经费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清单、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用户使用报告等内容;
(四)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经费决算表、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财政经费支持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五)其他相关附件。
联合承担项目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材料的整理和报送。
第三十七条 验收专家,由5名或以上单数数量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合作单位的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论。科技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已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情节;
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申请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终止项目任务书: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六)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条 实施终止。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单方面终止项目任务书:
(一)不接受中期检查的;
(二)中期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任务书执行期满未申请验收的;
(四)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五)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第四十一条 终止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任务书终止材料(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等)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1.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意见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科研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
2.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意见及经费决算报告对拟终止项目进行审定,批复项目承担单位。
(二)对决定终止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终止材料。
第四十二条 任务书终止责任追究。对于任务书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人为因素造成任务书终止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参与单位3年申报各级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按任务书约定执行。成果保密、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科学技术奖励按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已验收(或终止)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并及时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八章 公开公示
第四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拟立项的科技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及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简介、承担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三)公示形式:主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通过报纸、电视等其他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时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反馈意见受理: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公示内容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法人单位提出意见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应实名反映并注明联系方式。对于匿名反映的意见,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存在科研诚信等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取消所申报项目立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反馈。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四十七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申报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关责任。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并追回项目经费、取消其3年内申报各级科技项目资格等处理:
(一)在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的,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任务并造成损失的;
(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而又不予整改的;
(三)恶意垄断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违反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的;
(四)未通过项目验收的。
第四十九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在项目的评审(评估)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评估等环节,对于涉及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管理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五十一条 项目管理工作人员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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