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2100000021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 生效日期: | 2021-09-13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区政府办发〔2021〕92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西峰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办发〔202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西峰区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八届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西峰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西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区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西峰区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行政监管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并落实议事规则和联席会议制度。
(二)协调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
(四)协调行政监管部门对本行业评审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健全专家征集、培训、考核、清退机制。组建管理跨行业、跨地区的区级综合评审专家库。
(五)协调行政监管部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享、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各类主体信用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 西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管理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行政监管提供符合设施标准、服务标准、交易规则和数据对接要求的交易场所和设施条件,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平台服务。
(二)依据相关规定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组织实施工作。
(三)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
(四)保护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五)负责综合评审专家库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六)见证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交易过程,对扰乱交易现场秩序和违反管理制度的相关行为,采取警告、向相关部门报告、驱离等措施予以制止、纠正。
(七)配合相关机构、部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见证、记录代理机构进场交易相关行为,配合行政监管部门进行诚信评价。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现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八)按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交易平台服务费。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区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应当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需要进入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当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和范围的,应当进场交易。
(二)政府采购遵照甘肃省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三)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或未达到交易限额的区本级项目,可以自愿进场交易。
(四)未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或服务采购,必须经集体讨论确定施工企业、供应商。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建设或采购计划,组成三人以上项目考察小组,通过市场考察、谈判等方式,至少考察两家以上有承接相应项目资格和能力的施工企业、供应商(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供应商数量较少等特殊情况除外),形成考察报告,明确考察意见,提交单位党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党委(党组)会议决定签订合同。
第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行政监管部门对本行业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依法审批、监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实行管办(管采)分离, 行政监管部门不得以招标(采购)人身份参与本部门审批的招标(采购)项目 。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行政监管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审批、监管。
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交通运输局:公路交通运输工程。
3.水务局:水利基础设施、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
4.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建设工程及其他农业工程。
5.林业和草原局:防护林、湿地保护、林木种苗、市政工程以外园林绿化、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
6.工业和信息化局:生物、电子、机械、化工、冶金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
7.发展和改革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工程。
8.生态环境分局: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9.自然资源分局:土地整治、地质灾害治理等国土资源工程。
10.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工程,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管。
(二)政府采购由财政局审批、监管。
(三)自然资源类、资产产权类、环境权类、医药采购类按相关规定属于区级审批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按职责审批、监管。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公开交易由区财政部门审批、监管。
第七条 行政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备案)流程、申报资料、监督程序等事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前,项目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齐全相关手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经行政监管部门认定手续合法、齐全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类别、内容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交实施项目常务会议纪要、资格核准备案表、立项批复、项目预算、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意见等相关资料。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按规定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作为审批(备案)资料。
(二)政府采购。采购人应当向区财政部门提交经区政府分管领导签批的采购申请、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项目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意向公示证明等作为审批资料。
(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环境权、医药采购以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数据交易等其他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按规定向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交互交易数据。其中,公开处置国有资产的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资产类型或限额规定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并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后,通过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电子废弃物、医疗设备(设施)及涉密资产的处置,应当专人负责、统一回收、专业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 项目保证金的收退、扣缴,应当由项目单位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代收代退或扣缴保证金委托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予以收取、退付或扣缴。
区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比例为项目预算的2%(舍去百位以下金额取整);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中标(成交)金额的8%(舍去百位以下金额取整)。
投标人(供应商)存在参与投标(采购)时提供虚假信息、围标、串标、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响应)文件、中标后不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合同或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招标(采购)人出具扣缴保证金决定,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财务规定将扣除的投标保证金缴入区财政;中标(成交)人不履行与招标(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的,由招标(采购)人出具扣缴保证金决定,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财务规定将扣除的履约保证金缴入区财政。
第九条 采取抽取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在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招标(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行政主管单位)同意,项目单位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所选定专家应当依法具有相应评审专家资格,并向行政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封闭保密的场所内开展评标(评审),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组织和见证以外的人员不得进入封闭评标(评审)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交易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向行政监管部门提交或备案相关文件资料,需要在指定媒体公告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政府采购。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甘肃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采购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交、备案或公告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购人)负责发布中标(成交)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应当符合法定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发出。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二)政府采购。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向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提交交易信息以及必要的资料,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后发布;项目单位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见证内容的一致性负责。
政府采购项目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等信息除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予以公开外,还应当在甘肃政府采购网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和音视频等资料,按以下权限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一)行政监管部门应当保存招标(采购)申请、审批等交易前期相关资料以及招标(采购)人按规定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合同副本等备案资料。
(二)项目单位应当保存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和验收过程中产生的项目申报、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合同、验收资料等相关的电子文档和纸质资料。
(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保存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音视频资料和见证档案。
(四)社会代理机构应当保存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副本,并按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十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遵照《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信用评价办法》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行为信用评价;见证和记录代理机构行为、记录代理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用信息、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诚信评价。
第十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现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记录的代理机构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对本行业评标(评审)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和对代理机构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对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送的交易现场违法违规线索及时核查、处理,同时书面通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依法受理投诉和举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人提起投诉前应当依法进行质疑。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并将失信主体信息和失信惩戒决定及时报告区公管委,同时书面通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区公管办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巡查,定期发布巡查通报,督促行政监管部门、交易主体正确履职。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对交易过程进行全环节监督,现场监督比例不低于其全年批准进场项目的80%,并将交易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约行为,查处的围标串标、虚假招标、交易信息泄露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区公管委,将处理决定及时共享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采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编制招标(采购)需求的。
(二)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或者违反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不按法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
(四)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五)投标截止时间前,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六)与投标人(供应商)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不按规定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确定、更换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
(八)无正当理由对应当确认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不能及时确认,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擅自终止招标(采购)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十一)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
(十二)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采购)文件的。
(十三)不认真履行验收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程度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评审、取消西峰区评标(评审)专家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供应商)的。
(三)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四)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招标人(采购人)倾向性意见的。
(五)对需要专业判断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
(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澄清、说明的。
(七)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八)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的。
(九)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公管委协调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职权依法进行处理,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三年内禁止其代理西峰区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利益的。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提供、泄露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资料的。
(五)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和记录,并由区公管委协调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达到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的招标(采购)规模标准的项目,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
(二)不按项目审批核准所确定的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组织形式进行招标(采购)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不按规定使用国家或省级行政监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示范文本来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的。
(四)依法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采购)公告的。
(五)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采购)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采购)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六)对已接收的投标(响应)文件开标时不当众拆封、宣读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七)接收依法应当拒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
(八)未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的。
(九)未完整记录开标情况影响评标(评审)导致投诉调查处理的。
(十)向评标(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干扰评标(评审)工作的。
(十一)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等其他情况的。
(十二)向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或者投标人(供应商)提供有差别交易信息的。
(十三)对投标人(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或者质疑不答复、不理睬,继续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后续活动的。
(十四)透露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情况的。
(十五)进入评标(评审)现场前未将通讯设备按要求存放或在评标(评审)区域内接打电话的。
(十六)故意损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施、设备的。
(十七)进行询标时,未配合通知投标单位到指定询标区域进行澄清说明的。
(十八)不按要求当场复印留存评标(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的。
(十九)不按有关规定支付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的。
(二十)向中标人转嫁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二十一)不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扰乱现场秩序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准。
附件:1.
西峰区工程建设招标项目资格核准备案表
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交易必须提前上传系统的资料清单
4.
政府采购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交易必须提前上传系统的资料清单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XF〔2021〕4-zyj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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