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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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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2028)》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12 16:36:2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订背景

当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主体经营卷烟积极性不断提高,导致卷烟零售点数量快速增长,这种增长极易引发零售点之间的过度竞争,滋生违法行为造成市场秩序不稳定。为维护烟草专卖制度,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放管服”和加强布局管理之间的关系,综合实际情况,西峰区烟草专卖局在上级的总体要求和指导性意见框架下,认真听取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建议后,修订了西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通过修订、实施《西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这一有限资源从行政许可环节加以科学调控,既要合理满足消费需求,又要防止无序过度竞争,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落实控烟履约等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

三、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行业规定。在修订时,我局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相关规定进行,上位法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均采用上位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中、小学校周围。

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项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四、执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西峰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甘肃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五、主要内容解读

《西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2028年)》共二十二条。

第一条阐明了修订本《规定》的目的意义。

第二条阐明了《规定》的适用区域及电子烟布局设定。

第三条、第四条阐明了修定本《规定》的法律依据。

第五条、第六条明确界定了申请人及经营主营业务。

第七条阐明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明确了远景规划,随着辖区人口、交通、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再依法适时调整。

第九条明确了申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是对辖区不同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和数量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是对特殊群体及特殊情形予以照顾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于残疾人、军烈属、复员(转业)军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照顾,从而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和因城市建设所引发的拆迁等,充分彰显为民、便民的服务宗旨。

第十二条是明确界定了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三条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

第十四条明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办理延续的具体情形。

第十五、第十六条阐明了需要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阐明了实地勘查的要求。

第十八条明确了间隔距离测量认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阐明了如何计算营业面积。

第二十条明确了相邻两点申请办证按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发许可证。

六、有关政策扶持、优惠规定

1.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经营零售门店,由各分店独立提交申请,在本区域规定距离减少50%,不受特定区域总户数限制。

2.下列申请主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残疾人(三级以下残疾),在本区域规定距离减少30%;残疾人(一、二级残疾)、现役军人配偶、复转军人,在本区域规定距离减少50%;军、警烈士法定遗属(父母、配偶、子女),在本区域不受距离限制。以上情形不受特定区域总户数限制。上述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必须独立经营,应当提供由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且限享受一次优抚政策。

3.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搬迁的零售户,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在本区域规定距离减少50%,不受特定区域总户数限制。自原许可证歇业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内及周围,应当依法、依规取缔的既存持证卷烟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自愿迁址经营的,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时,在本区域规定距离减少50%,不受特定区域总户数限制。

5.原经营主体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距离及该区域总户数限制。

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原经营地址的,实际经营人未发生变化,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能正常提交延续申请的,提出新办申请时,不受距离及该区域总户数限制。

七、实施时间

《西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2028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效力问题。《西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单独制定,对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于本辖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具有法律赋予的规范性和强制力。

      2.溯及力问题。作为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即实施之前已取得且未超过有效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本规定只适用其实施之日之后的零售点设置。

      3.解释权问题。本规定由西峰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2028)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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