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峰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按照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区委、区政府对医疗救助职能进行了调整,将由区民政局负责的西峰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调整为区医疗保障局,将西峰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参保费用征缴单位由医保经办机构调整为区税务局。
将西峰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庆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庆政办发[2019]26号),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庆阳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的通知》(庆政办发[2019]56号)文件规定予以修订。
二、修订依据
依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调整庆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庆阳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的通知》和中共西峰区委办公室、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西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件,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三 《西峰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共八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依据相关文件,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通过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在政策对象服务监管等方面的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遵循属地管理;分类救助、突出重点;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结合;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
城乡低保一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乡享受定补的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纳参保费用,由区社会救助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资助信息、标准,区医保局予以资助。
建档立卡户、城乡低保二、三类保障对象参保资助依据救助资金情况按适当比例资助。由个人先行缴纳参保费用,区医疗保障局核实确认后将资助资金按参保所属地拨付给各乡镇街办,通过银行发放到该家庭“一折统”账户。
所有资助下一年度参加医疗保险对象以当年9月30日前在册名单为准。
第三章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标准。
救助对象为持有西峰区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几类居民:
(一)城乡低保和建档立卡户
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补偿、各类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剩余部分,不设起付线,普通疾病住院的按7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患有57种重特大疾病的按8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6万元。
(二)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住院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医疗费用实行实报实销。
门诊费: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门诊费用,累计在500元以上的,按照2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患病对象
1.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均作为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中的患病对象个人实际支付的住院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补偿、个人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补偿等金额后剩余部分年度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予以救助,标准为:
1万元≤自付费用<2万元的,按20%救助;
2万元≤自付费用<3万元的,按25%救助;
3万元≤自付费用<4万元的,按30%救助;
4万元≤自付费用<5万元的,按35%救助;
5万元≤自付费用<6万元的,按40%救助;
6万元以上的,按45%救助
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患有57种重特大疾病在以上各自对应的救助比例的基础上上浮5%。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6万元。
(四)患有57种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以及因急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中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可将门诊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
2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按30%救助;
1万元以上的,按40%救助。
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8千元。
第四章 申请审批及发放。
由患者本人或其他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提交以下资料申请救助:
(一)患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患者或家庭成员名下的农商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三)住院或门诊费用结算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个人其他补充保险报销后的凭证原件;
(四)低收入家庭提交《西峰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经各基层医保经办部门初审后汇总并报送区医疗保障局,每季度审批一次,救助资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中央和省市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区财政按照当地城乡人口人均每年不低于一元的标准列支的资金;
(三)区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按1%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区财政局设立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并设立专账按时办理资金筹集和拨付区医疗保障局。
第六章,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七章,监督检查。
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承办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西峰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区政府发〔2018〕61号)。
相关文件: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峰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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