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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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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峰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9 15:30:2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文件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甘肃草原保护修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草原生态持续恶化的状况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地区草原生态质量逐步恢复。当前,甘肃省草原生态系统整体仍较脆弱,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草原生态形势依然严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81号)《甘肃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甘林草发〔2024〕139号)等相关要求,统筹推进我区草原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有效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明晰草原保护与利用空间,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刻不容缓。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21〕7号)

(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 2号);

(5)《甘肃省草原条例》(2022年修订);

(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 81号);

(7)《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8)《草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NYT2998-2016);

(9)《全国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技术规程(试行)》;

(10)《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方案适用于我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至此项工作结束止。

四、主要内容解读

《工作方案》主要从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划定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作出了安排。

(一)总体要求部分。提出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全区草原基况监测评价数据,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试点先行、整体推进,依法依规开展全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二)基本原则部分。提出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的草原纳入基本草原范围。尽量保持集中连片,原则上不建议采取“开天窗”方式避让。落实区、乡(镇)、村三级公示和区级自查、市级初审、省级审核制度,确保划定结果得到广泛认可。

(三)划定职责范围部分。根据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基本草原划定范围为全区7个乡镇、1个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草原,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

(四)工作任务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草地应纳入基本草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内的草地要全部纳入基本草原;国土最新调查成果中符合“三区三线”中生态空间内的草地应纳入基本草原;国土最新调查成果为草地,现状已改变草原用途的、已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的不纳入基本草原。对现状地类与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不一致的遗留问题,要对图斑进行现地调查举证,经举证为非草地的调出草原范围。基本草原划定的最小单位为集中连片,最小图斑面积为400平方米,各类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可不受最小单元限制,做到能划尽划。

(五)进度安排部分。按以下流程推进:2024年4月开展调查摸底,制定工作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5—8月,组织开展外业调查和内业核实、上图等工作;9月,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开展区级核查和数据汇总,编制《西峰区基本草原划定成果报告》,并报省、市林草部门审核。

(六)保障措施部分。从强化组织领导、强化任务落实、强化技术指导、强化资金管理等4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相关文件: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峰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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