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9-00053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9-11-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履职依据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峰区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办发〔2019〕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西街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西峰区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
西峰区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全区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在落实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党政领导齐抓共管、共同负责制。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和“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切实增强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加强管理、完善机制、夯实基础,全面提高综合防范能力。
第四条 严格控制森林火灾受害率,杜绝重大森林火灾,遏制较大森林火灾,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要从思想上高度认识、组织上加强领导、制度上健全完善、队伍上加强管理、扑火力量及设施设备上配齐配全、联防协作上巩固加强。
第六条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全区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指导、协调、督查各乡镇(西街办)和有关单位落实森林防火管控相关责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西街办)、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长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逐地块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人员。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八条 为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以政府区长任总指挥、副区长任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区林草局、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水保局等为成员单位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充分发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防火管控强大合力。
(二)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传达、贯彻上级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指示、命令,并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控制好森林防火指标。
(四)制定森林防火措施,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宣传、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五)搞好林区森林防火工作规划和设施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第九条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协调全区森林防火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对森林火灾案件实行督办。
(三)加强森林防火装备器材的建设和森林消防队伍的管理。
(四)负责指导各乡镇(西街办)和行业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森林防火灭火工作。
(五)负责做好与消防大队的衔接。
(六)负责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传达上级部门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指示,组织、协调、调度成员单位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对全区森林火灾信息进行审核,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重要情况和信息,督促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西街办)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演练。
区委宣传部:负责森林火灾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及时报道森林火灾。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预防扑救森林火灾培训演练,参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区公安分局:防火期组织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对拒不执行区政府在防火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火任务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负责做好火灾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等工作。
区林草局:负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森林火灾统计调查、行政执法和火烧地森林植被的恢复。
区财政局:负责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全区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森林防火经费的预算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负责设置森林火灾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协调处理因扑救森林火灾死伤人员的救济和抚恤事宜,教育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公墓的火源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痴呆、智障等人员的安全管理。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实施医疗救护,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做好危重伤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区机关事务局:保障防火期工作用车,协调解决和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物资。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农业生产野外用火的检查监管,消除烧荒、烧田埂、烧秸秆等森林火灾隐患,协助调查处理因农业生产引发的森林火灾。
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区电视台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在防火期开办森林防火专题节目,即时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负责组织指导旅游景区(点)、旅行社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林草、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定期督查森林旅游景区(点)、旅行社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和制度;森林火灾发生时,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旅游景区(点)组织人员疏散。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中小学师生森林防火安全教育知识的普及,监督林区学校和教育单位落实森林防火安全责任和措施。
森林消防大队: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区消防大队: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区森林派出所:负责防火期日常野外用火巡查管理,对拒不执行区政府在防火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并在调查清楚后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各乡镇(西街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西街办)要建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总指挥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组织动员广大群众认真贯彻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上级关于森林防火工作指示命令的同时,认真完成以下工作:
(一)各乡镇(西街办)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及制度,严格落实科级干部包村,一般干部包组,村组干部和护林人员、联防人员包山头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高森林火险期要以自然村为单位,按山头建立联防组织,严防死守,盯死看牢,做好林区管护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防火宣传,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宣传入户覆盖率达100%。主要林地道口、路段要设立防火警示牌,居民点要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悬挂和张贴的横幅、标语要保持规整。
(三)森林防火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扑火技能、安全教育等知识的学习宣传,按照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标准规范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区级森林防火专业队,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动,按照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各乡镇(西街办)要成立由乡镇机关干部职工、村组干部、护林员和群众组成的森林防火队伍,切实加强火灾扑救演练,随时应对突发性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三条 防火期各乡镇(西街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林草局、区公安局等防火主要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第十四条 各乡镇根据防火工作需要聘请专(兼)职护林员,护林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
护林员要求政治可靠、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的森林防火知识、技能,熟悉本职业务,身体健康,能够按照森林防火制度做好各项工作,年龄不超过60岁的男性。村干部及其家属、长期外出务工人员不得担任护林员。
护林员由乡镇聘任管理考核,区林草局监督指导,实行一年一聘,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及时解聘。
第十五条 各乡镇根据需要可在春节、清明等防火特殊时期聘请临时护林员,按日付酬,协助专(兼)职护林员,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案。
第十六条 进入防火期,森林公安派出所和各乡镇派出所要组织开展防火巡逻,并公开举报电话,对违反政府防火禁令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严肃处理。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
防火期间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林草局成立森林防火督察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依据本办法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乡镇(西街办)要与集体和个人林权所有人签订管护协议,督促其管护好自己的林地林木,对不履行管护责任的可暂缓兑现公益林管护补贴。
第三章 防火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全区森林防火专用器材由区财政列入预算,区应急管理局、区林草局和各乡镇(西街办)负责采购配备,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各乡镇(西街办)应贮备足够的防(扑)火器材,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森林防火器材完好率必须达100%。
第二十条 区林草局负责防火通道和防火隔离带建设,造林时防火通道和防火隔离带要同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森林防火指挥部建设资金和设备。
第四章 森林防火汇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值班制度
(一)防火期间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须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由领导带班值守;进入高火险期要求党政主要负责领导带班值守。
(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做好记录,规范填写日报表,并及时汇报当天值班情况。
(三)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防火期间,党政主要负责人外出必须向区长请假,森林防火专业人员必须向单位主要领导请假。对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或负有重大责任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火情、火灾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 必须立即向乡镇或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乡镇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当地干部群众扑救,力争“打早、打小”, 同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报告,报告要说明火场位置、火场情况等。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主要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组织扑火,并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五章 森林防火火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期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地埂、烧秸秆、烧垃圾、烧荒坡、烧灰积肥。
(二)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纸、烧香、挂放明火祭灯、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乱丢烟头火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火取暖、做饭野炊、玩火。
(五)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山驱兽、烧蜂、烧蚁。
(六)禁止在森林防火区进行爆破、射击、燃放孔明灯。
(七)禁止小孩、智、呆、傻人员在林区内玩火,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区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报经区林草局批准备案后,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第二十六条 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车辆,必须设防火装置,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并对乘车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防火期间各乡镇对管护范围内的交通要道口、重点火险区要设专人看守,护林员要加大巡视力度,对过往车辆和入山人员进行检查登记,严防一切火种入山。
第二十八条 根据防火工作需要,各乡镇(西街办)可在林区道口、公墓区入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配备专(兼)职人员,在防火期内对入山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登记,收缴火种和易燃物。
公安机关对拒不配合防火人员检查、妨碍防火人员执行公务、违反防火禁令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
第六章 森林防火队伍管理
第二十九条 防火期间,森林防火队员必须集中待命,统一着装,维护好扑火器具,做好扑火准备。
第三十条 森林防火专业队每年必须组织1-2次防火演练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第三十一条 乡级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由乡镇(西街办)负责。
第七章 林火扑救
第三十二条 乡镇、村组森林防火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坚持“打早、打小”的原则,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消防大队、森林消防大队、乡镇森林防火队接到命令后,必须在10分钟内迅速集结出发,赶赴火场,投入扑救。
第三十三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相关部门、乡镇(西街办)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合格后,方可撤离。
第三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产生的费用由火灾肇事者承担,肇事者未查明或无力承担的由所在乡镇(西街办)垫支。
第三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公安、林草等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调查队对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报区政府。对较大森林火灾要挂牌督办。
第三十六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表现的,由区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森林防火工作高度重视,安排部署周密,火源管控措施得力,本辖区一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
(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全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及时制止,并检举报告的。
(四)个人在侦破森林火灾案件中提供重要线索的。
(五)个人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八条 在防火期间,对拒不执行各级政府依法发布的森林防火决定、命令的,按下列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纸等野外违规用火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森林防火区吸烟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地方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九条 对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超出规定面积的,由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林草局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区林草局、区应急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造成森林火灾的,除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外,火灾肇事者还应当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火烧迹地树木进行清理补植,拒不清理补植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林草局代为清理补植,所需费用由火灾肇事者承担。
第四十三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
第四十四条 森林防火区内发生的一切森林火灾,公安机关都应当及时调查。案件调查清楚后,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责任追究:
(一)森林防火责任未落实的。
(二)对森林火灾隐患不消除整改的。
(三)防火期违反防火禁令的。
(四)森林公安派出所、乡镇派出所防火期不组织巡逻或不接警出警或对违犯防火禁令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五)不听从扑火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造成损失的。
对以上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视其情节和后果,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从严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林区,是指全区生长着成片树木的所有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造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全区所有沟边线以下及以上200米范围内区域。
第四十八条 全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1月1日至4月30日为高火险期。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应急管理局、区林草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XF〔2019〕7-LY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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