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9-00050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9-09-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履职依据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峰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区政府办发〔2019〕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西峰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八届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
西峰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1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财务收支管理遵循收支平衡、不打赤字、量入为出、讲求实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贯彻党和国家脱贫攻坚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接受区人大、纪委监委、审计、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按照规划引领、项目随规划走、资金随项目走的原则,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年度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审批年度资金整合额度。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资金来源包括:除中央资金之外,省、市、区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六条 省级资金(14项):发展资金、“两州一市”、少数民族发展、以工代赈、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
耕地质量提升与化肥减量增效补助、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示范点、土地开发治理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农村饮水安全和农村沼气、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综合开发等资金。
第七条 市级资金(24项):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搬迁补助(配套)、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配套)、美丽乡村建设市级(配套)、农业综合开发补助(配套)、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配套)、扶贫攻坚安全饮水补助(配套)、扶贫攻坚农村道路建设补助(配套)、农民培训经费、苹果产业专项资金、瓜菜产业专项资金、旱作农业市级补助(配套)、畜牧养殖补助、苗林产业培育补助、梯田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固沟保塬项目补助、玉米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化技术推广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配套)、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补助、现代农业示范工程补助、水资源费、重点小城镇建设补助、农业科技专项等资金。
第八条 区级资金: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涉农整合范围内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章 项目库的建立
第九条 脱贫攻坚项目库要与部门规划、村庄规划相衔接,按照“两不愁、三保障”和“五个一批”要求,以“村级申报、乡镇审核、部门论证、区级审定”的方式建立。
第十条 脱贫攻坚项目库以解决贫困村、贫困人口的迫切问题为导向,重点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和“五个一批”要求,细化实化具体政策措施,从主导产业培育、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公共服务提升、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入手,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把果、畜、菜、苗林等产业培育项目和资金向产业发展专业乡镇、专业村倾斜。
第十一条 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建立,由区扶贫办牵头组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按照年度脱贫项目清单和资金需求清单,每个项目明确包括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集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等内容。
第十二条 区扶贫办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汇总后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区领导小组负责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审定和项目的纳入,区、乡、村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三条 区扶贫办不得将中央规定的“负面清单”事项列入项目库。负面清单事项主要包括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以及超出整合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事项等。
第四章 资金整合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在每年3月上旬,根据上年度整合范围内的涉农资金总量和当年整合范围内已下达的涉农资金总量,测算出当年可整合的涉农资金总量,报送区扶贫办。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扶贫办根据当年可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总量,在项目库中提取当年计划实施的项目,编制当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提交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并以区领导小组文件分别上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及时修改完善提交区政府审定,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方案批复后,区扶贫办和区财政局联合将到位资金涉及的项目以文件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脱贫攻坚项目库及年度统筹资金实施方案一经确定,未经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区扶贫办和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实际来源规模及项目实施情况,于本年度8月底前汇报区政府对方案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的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后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备案,调整方案经省厅备案后,非特殊原因不再另行调整。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依据批复的方案,重新登记专项指标,及时向有关部门下达资金划转通知书。
第十九条 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及时完善项目前期资料,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依据项目建设进度,根据项目建设合同,按报账程序申请项目资金,区财政局及时筹措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项目资金直接支付施工企业或个人。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区扶贫办负责脱贫攻坚规划修订完善、项目库的储备和调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调整、审定、批复、实施督促指导、监督考核、经验总结等工作,配合区财政局做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按季度向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政策;加快涉农财政资金的预算执行,强化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按季度向省、市财政部门报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发改局配合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完善全区脱贫攻坚规划,配合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做好项目库的报备、论证,批复项目的招标、实施、验收、报账及绩效考评等工作,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按季度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报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乡镇、村负责申报辖区内项目年度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参与并监督验收、报账,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对项目的真实性、资金安全性、绩效目标实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涉农整合资金主管部门及时调整项目计划,落实整合政策,认真履行整合责任,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干扰、抵制、限制涉农资金整合资金。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整合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5日内,按要求及时申报项目绩效目标,特殊原因的可在15日内完成绩效目标申报。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充分利用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对绩效目标执行监控。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将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嵌入系统,在线填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九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区上将纳入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扶贫绩效年度考核,对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规范、项目实施进度快的部门、乡镇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实施慢的部门、乡镇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资金监管
第三十条 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和项目实施部门要严字当头,把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与原有各专项资金的管理进行区分,要定期、不定期到各乡镇、各部门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规范,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将通报结果纳入全区扶贫攻坚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强联动机制,强化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的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按程序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西峰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区政府办发〔2017〕48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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