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0-2019-00064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生效日期: | 2019-12-2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区政府办文件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峰区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办发〔2019〕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西峰区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11月13日区政府八届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
西峰区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指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非教学时间段,为学生提供接送、食宿、教辅等服务的经营性机构)管理工作,按照“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健全完善学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最严”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行为,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二、准入条件
1.经营资质。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其经营范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提供托餐服务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需向消防、住建部门申报消防审核和验收的托管场所,应报消防机构验收。相关证照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2.经营场所。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应在标准建筑物的二层(含二层)以下开办,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3平方米以上。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物内,禁止在地下室、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提供托管服务。
3.从业人员要求。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并取得健康证明。
4.设施设备要求。校外托管机构应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做好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和灭除。
5.安全承诺要求。校外托管机构应与乡镇(街办)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在居民住宅楼内开办托管场所的还应取得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小区物业公司的同意,不得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
三、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承担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校外托管机构要确保学生在被托管期间始终有专职人员看管,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看管人员(规模在30人以下的,要配备3名以上管理人员,之后每增加20人,至少增加1名工作人员和安保人员),同时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械;要加强对内部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切实抓好传染病防控、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对环境和物品进行清洁、清洗及消毒,保持环境及物品清洁卫生。
3.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配齐配足消防器材设施,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消防安全演练。
4.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提供自行配餐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厨房布局合理,内外环境干净整洁,配备能正常使用的食物储存、冷藏冷冻、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等设备;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并按要求贮存,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并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留样量不得少于125克,厨房工作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5.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切实维护校外托管机构、接受托管服务的中小学生及其监护人等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且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7.校外托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职责分工
1.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受理经营性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注册申请,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建立食品安全台账和制度,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整治规范,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2.区教育局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托管机构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出监管建议;对参加校外托管的学生提出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禁止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举办托管机构、到托管机构兼职以及向学生及家长推荐托管机构等行为。
3.区公安分局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辖区派出所治安重点监管场所,对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周边治安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教育、消防培训、消防演练等;制定消防管理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开办者全面落实消防措施,及时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并进行处置。
5.区卫生健康局对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6.区住建局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对存有安全隐患的,负责督促、协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校外托管机构落实燃气使用的基本安全要求。
7.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8.各乡镇(街办)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村(社区)安全管理范围;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摸底登记造册、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协助各职能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西峰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曹金平、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朱生润、区教育局局长朱照华担任,各乡镇街办、区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全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并组织协调各项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乡镇(街办)、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落实监管责任,区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整治,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乡镇街办,各相关部门要按期向区校外托管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大处罚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予以惩处,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违法违规信息,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校外托管机构,将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关停取缔。
(四)加强监督举报。引导学生家长选择规范经营的托管机构,鼓励广大群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举报、协助查处,营造“关心学生托管、保障学生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西峰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西峰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齐文潇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曹金平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朱生润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朱照华 区教育局局长
成 员:张紫刚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翟晓云 区卫生健康局城流办主任
计成勇 区住建局副局长
司 伟 区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队副队长
张 华 董志镇副镇长
周 瑄 肖金镇副镇长
刘海玲 彭原镇副镇长
赵丽霞 后官寨镇文化服务中心主任
何喜宏 温泉镇副镇长
孙亚兰 什社乡副乡长
魏立龙 显胜乡人大副主席
陈 红 西街办经济开发部主任
李 迪 南街办副主任
李兴明 北街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曹金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发文。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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