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21100000038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02-11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信用监管 |
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一)
(庆西)市监罚信监告〔2025〕1号
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甘肃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门市部:
现将(庆西)市监罚〔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
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执法证字第甘M100128001号 (庆西)市监罚〔2025〕1号
当事人: 甘肃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621002MA748F7A4Y
市场主体住所(住址):西峰区安定东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生弟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330321541******
执法人员: 巩艳妮 执法证号: 28100130082
执法人员: 任雅丽 执法证号: 28100130163
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2020年度、2023年度未公示年报被我局列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随即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依法开展检查,无法查找并联系到当事人。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见证人签字确认。2024年9月4日,我局通过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s://www.gsxf.gov.cn/xxgk/zfbmxxgk/zfbm/qscjgj/fdzdgknr1118/xyjg/content_8519)、西峰市场监管服务公众号网站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kzMDMxNTM1NA==&mid=2247564188&idx=2&sn=fc4cd94cc2337edbcdd97a1287f2d90b&chksm=c331ca65d1bd75cfef45cb79a0f0f43f97f996364e472bdab42dd5de26e09b525706830ddf00&mpshare=1&scene=23&srcid=1203XFQeMpxzuBVgHOLBHky4&sharer_shareinfo=64011e5540a0e7821f16cdbe0ec91b89&sharer_shareinfo_first=64011e5540a0e7821f16cdbe0ec91b89#rd),公告送达了《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庆西市监信责〔2024〕8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案件办理期间,办案人员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发现当事人在该网有不良司法记录。办案人员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发现当事人有法院未执行判决。办案人员打印当事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页截图作为证据留存。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系统查询未发现当事人有纠正违法行为的记载。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存在通过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目前仍有因未按期年报被我局2021年7月2日、2024年7月1日列入异常名录的2条记载信息未移出(未修复)。当事人在我局公告送达《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办理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歇业或注销)登记,修复信用(移出异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
2.《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网页截图。
3.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页截图。
4.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庆西市监罚告〔2024〕35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我局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和干扰了市场经营秩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且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甘肃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门市部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西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 内依法向 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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